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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慈溪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6/8 录入人员:本站 浏览次数:1137次

慈住建〔2012〕81号

各建筑业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市质(安)监站:

  为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宁波市住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11〕178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11〕17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慈溪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抄送: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检察院。

  

  

慈溪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宁波市住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11〕178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11〕17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单位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在慈溪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是指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及其委托的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统称建筑业管理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根据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日常监管情况,并结合其基础信用信息和其他相关信用信息,利用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其信用水平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  市住建局负责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的企业基础信用信息和市场经营活动信用信息的归集和记录,同时与市纪检、监察、司法、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联系,归集和记录相关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相关信用主体在企业市场经营活动中与招投标有关信用信息(其中招标代理单位包括工程项目管理信用信息)的归集和记录,市质(安)监站负责施工和监理企业的项目管理信用信息的归集和记录。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和程序

  第五条  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内容包括基础信用信息、市场经营活动信用信息、工程项目管理信用信息及其他信用信息。

  第六条  基础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资质、管理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经营状况、纳税情况等。

  第七条  市场经营活动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建筑业管理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企业管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记录等。

  第八条  工程项目管理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建筑业管理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在从事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业务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记录。

  第九条  其他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奖罚记录、社会责任以及纪检、监察、司法、工商、税务等部门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在日常服务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良好或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条  建筑业管理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应根据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要求做好信用信息的归集和记录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由市住建局负责对归集和记录的信用信息进行整理、分析、评估,形成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

  

第三章 信用评价方法和标准

  第十二条  建筑市场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标准参照宁波市住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11〕179号)及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建筑业管理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根据评价标准将相关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对信用主体的基础信用信息、市场经营活动信用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直接进行量化评分;对信用主体的工程项目管理信用信息,先就单个工程项目进行评分,然后对信用主体的所有工程项目进行算术平均。

  第十四条  同一信用信息按最高分进行评分,原则上不得重复累加;但在同一信用信息复查中发现信用主体仍未有效整改或存在类似行为的,可重复扣分。

  第十五条  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按评价方法进行综合评分,形成日信用评价分和季度信用评价等级。

  第十六条  日信用评价分是在信用评价周期内对信用主体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分,并每日自动更新。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四个等级,每季度评价一次。其中A、B、C三个等级按上季度最后一天的信用评价分计算所得,D级按照企业当前信用等级及监督情况即时综合评价所得,且至少保持三个月,其中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或性质恶劣的群体上访事件的至少保持六个月。

  (一)A(优秀):所在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前5%(含本数);

  (二)B(良好):所在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在5%-50%(含本数);

  (三)C(一般):所在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50%以下;

  (四)D(较差):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性质恶劣的群体上访事件或招标代理过程中违规操作,造成严重影响的,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信用等级为C级的企业,被行政处罚、不良行为公示、重点监管或市级及以上通报批评的,信用等级降为D级。

  第十八条  对首次进入宁波市建筑市场或一年内无工程项目管理相关信用信息的宁波市外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等级为C级。

  第十九条  信用评分周期一般为一年,工程获奖信息追溯二年,不良行为公示以及表扬表彰等追溯时间按其文件规定(文件无规定的,追溯一年)。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条  建筑业管理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应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招投标管理、市场准入、资质资格、动态监督检查、创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实行差异化监管。

  信用评价结果与工程招投标和各类保证金挂钩。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价等级为A(优秀)的信用主体差别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分标段投标的,A级信用主体投标单位限中二个标段;

  (二)对上年度每个季度信用评价等级均为A的信用主体实施在建工程每季度1次的简化监督和每年1次的企业(或驻慈机构)日常检查;

  (三)上年度每个季度信用评价等级均为A的信用主体在各类创优评先中有优先权。

  第二十二条  信用评价等级为B(良好)的信用主体差别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分标段投标的,B级信用主体投标单位限中一个标段;

  (二)对上年度季度信用评价等级有B且均为B及以上等级的信用主体实施在建工程每季度2次的常规监督和每年2次的企业(或驻慈机构)日常检查。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价等级为C(一般)的信用主体差别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C级信用主体不得参加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项目的投标;特殊项目的投标,确需由因首次进入宁波市建筑市场而评为C级信用主体的单位参加投标的,可由招标人提出申请,报住建和交管部门同意后参加;

  (二)对上年度季度信用评价等级有C且均为C及以上等级的信用主体实施在建工程每季度3次的强化监督和每年3次的企业(或驻慈机构)日常检查。

  第二十四条  信用评价等级为D(较差)的信用主体差别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D级信用主体不得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其中D级招标代理机构停止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二)对上年度季度信用评价等级有D的信用主体,本地企业一年内暂停受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外地企业取消其在慈备案资格,两年内不予受理进慈备案手续;

  (三)对上年度季度信用评价等级有D的信用主体实施在建工程每季度4次的重点监督和每年4次的企业日常检查;

  (四)上年度季度信用等级有D的信用主体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优。

  

  第五章  信用评价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筑业管理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管办须完善本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差异化监管机制和档案管理制度,并对其收集、整理、记录的信用信息负责,处理有关投诉或检举。

  第二十六条  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兼顾长效监管与专项整治的需要,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计划应包含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次数、检查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在进行扣分时应有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工通知书、监督意见书、通报批评或其他按规定制发的监管文书为依据。

  第二十八条  信用主体对其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相关建筑业管理部门书面申诉,相关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当检查有关信息记录情况并予以答复,如有错误,应当及时修正。信用主体对相关部门的答复不服的,可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调查后发现确有错误的,要求相关部门立即纠正。

  第二十九条  参与信用评价体系建设、评价、运行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甬建发〔2011〕179号附件+评价标准

     甬建发〔2011〕179号
     甬建发〔2011〕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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