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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做好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8/8 录入人员:本站 浏览次数:1590次

甬建发〔2012〕123号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监察支队、市建管处、市建招办、市安质总站,有关行业协会:
    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即将投入使用,在系统正式运行前分五个阶段(2012年6月4日至9月30日)开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础数据采集第一阶段(6月24日前)
    (一)企业基础信用信息(由各企业负责)
    1、建筑施工企业(仅包括具备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企业,下同)对照《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对本单位的下列信息进行收集汇总:企业资质、管理人员配备、办公场所(面积、自有或租赁)信息、企业纳税情况(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各级税务部门出具的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纳税证明);
    2、工程监理企业对照《宁波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对本单位的下列信息进行收集汇总:企业资质、办公场所(面积、自有或租赁)信息、企业纳税情况(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各级税务部门出具的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纳税证明);
    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照《宁波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评价标准(试行)》,对本单位的下列信息进行收集汇总:企业资质、专职人员配备情况、办公场所(面积、自有或租赁)、企业纳税情况(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各级税务部门出具的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纳税证明)以及企业自2011年7月1日以来的招标代理业务总金额(按中标价计算)。
    (二)市场经营活动信用信息(由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
    各建筑业管理部门根据对企业的检查情况,对照《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宁波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宁波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评价标准(试行)》,对2011年7月1日以后本部门组织的所有检查的记录、资料进行分类和汇总,包括以下信息:
    1、建筑施工企业: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企业综合管理、企业市场行为;
    2、工程监理企业: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企业市场行为;
    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企业市场行为。
    (三)项目管理信用信息(由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
    各建筑业管理部门根据《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对2011年12月1日以后本单位组织的所有施工现场检查资料(整改通知书、停工通知书)进行分类和汇总,汇总信息如下:
    1、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务工人员管理、企业文化;
    2、工程监理企业:项目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项目市场行为。
    (四)其他信用信息
    1、企业的获奖信息、承担社会责任信息由企业负责收集和汇总。工程获奖追溯期为2010年7月1日以后;表扬表彰追溯期按其文件规定,文件未规定的,追溯期为2011年7月1日以后(以发文之日为准,需准备证明材料原件);
    2、企业在宁波市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和重点监管的,由惩处决定单位负责收集和汇总。追溯期自2011年7月1日开始(以发文之日为准);
    3、企业在宁波市被有关部门列入不良行为公示的,按照《宁波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执行,由惩处决定单位负责收集和汇总。
    二、系统操作培训第二阶段(6月20日前)
    (一)市住建委将于6月15日下午对全市建筑业监管人员(含对企业培训的师资人员)集中进行系统操作培训(培训通知另行下发)。系统操作手册可在信用信息系统内下载。
    (二)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6月20日前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本地建筑业类企业(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下同)、首次备案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地建筑业类企业的培训工作;
    (三)市建管处应于6月20日前完成对原行政管理系统中承担审核责任的本地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和首次备案地在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的外地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操作培训工作;
    (四)市建招办应于6月20日前完成对原行政管理系统中承担审核责任的本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首次备案地在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的外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操作培训工作;
    (五)市安质总站应于6月20日前完成对市区(注册地在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的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和首次备案地在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的外地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的项目信用信息操作培训工作。
    三、数据导入第三阶段(6月15日—6月22日)
    (一)市住建委应于6月15日将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在《宁波市建筑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操作权限书面提供给软件开发单位,软件开发单位于6月20日前完成系统操作权限配置;
    (二)6月21日至22日软件开发单位将原《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全部数据导入《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三)双系统运行:自6月23日零时至6月30日24时,原《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和《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双系统运行,在此期间原行政管理系统只能查询,不能输入新的信息。如影响到企业投标,可由有关建筑业管理部门出具书面证明资料;
    (四)系统过渡:自2012年7月1日零时起原《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停止使用。
    四、信息自查自纠和补充录入第四阶段(6月25日—6月28日)
    (一)企业自查自纠(由各企业负责)
    企业可直接登录《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60.190.57.78/public/index.aspx),用原行政管理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即可进入系统(不得使用IC卡登录)。对本企业的企业信息、人员信息进行自查,信息有误的可直接修改后提交审核。
    (二)企业及人员信息的清理审核(由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
    1、完成自查自纠工作的企业可携带本企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证明材料(原件)到原审核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2、人员信息导入系统后,系统将按照第二代身份证编码规则对所有人员的身份证进行过滤。凡身份证号码不符合第二代身份证编码规则的,一律视为人员审核未通过。企业应持有效证明材料到原审核管理部门重新审核。
    (三)项目、标段信息核对(由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
    1、原行政管理系统中有项目输入权限和合同标段输入权限的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对项目信息和标段信息进行核对,特别是其中的合同金额,应使用半角数字(以万元为单位);
    2、原行政管理系统中有单体输入权限的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对单体信息进行核对,特别是单体所属的标段及参建主体、项目负责人等内容;
    3、原行政管理系统中合同备案部门应对备案中的合同金额进行核对,不能用费率(下浮率)代替合同金额。合同金额输入应使用半角数字(以万元为单位)。
    (四)信用信息补充录入(由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
    1、企业将第一阶段收集汇总的企业基础信用信息资料(需提供证明材料原件)报原审核管理部门审核,经核实无误后由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录入系统;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将本单位自2011年7月1日以来的招标代理业务总金额(按中标价计算)报宁波市建设监理和招投标咨询行业协会审核,经核实无误后由行业协会负责录入系统。
    2、市场经营活动信用信息(由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
    各建筑业管理部门根据第一阶段收集汇总的检查记录,对企业的检查情况进行汇总评分,由组织检查的部门负责输入。检查情况追溯期自2011年7月1日开始。
    3、项目管理信用信息(由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
    各建筑业管理部门根据第一阶段收集汇总的检查记录,对2011年12月1日以后本单位组织的所有施工现场检查资料(整改通知书、停工通知书)的内容进行量化评分,并输入系统。
    4、其他信用信息
    (1)企业提供的获奖信息、承担社会责任信息等由原审核管理部门核实后录入系统(需核对原件);
    (2)根据企业在宁波市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和重点监管的,由惩处决定单位负责输入系统;
    (3)根据企业在宁波市被有关部门列入不良行为公示的情况,按照《宁波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由惩处决定单位负责输入系统。
    五、系统运行第五阶段(7月1日—9月30日)
    (一)系统试运行
    1、自7月1日零时起《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入试运行,届时原《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停止使用。试运行期间企业的信用分和信用等级暂不与招投标挂钩;
    2、工程项目部用户的账号和初始密码(密码可修改),企业可以直接在系统中获取。
    (二)系统正式运行
    1、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拟定于8月1日举行《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启动仪式暨动员大会;
    2、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拟定于10月1日零时起《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正式运行。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集中力量,落实专人,严格按照信用信息管理相关文件的要求和标准进行信用信息的采集、汇总和管理。
    为保证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的统一性,实现数据共享,简化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在今后相关管理软件的开发或系统升级中应采用相同的数据标准。有关的数据标准市住建委将于近期下发。
    (二)各建筑业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信用信息对企业的重要性,严格把好审核关。在审核过程中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及时解决企业在自查自纠和审核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力求使新系统中的信息准确无误,为客观评价企业的信用分和信用等级奠定基础。
    (三)各建筑业类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通知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对未按时完成自查自纠工作、自查自纠不认真导致建筑业管理部门在重新审核中发现问题的,以及提供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将按照《宁波市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2-1-11条的规定予以扣分。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基础信用信息中的企业经营情况数据是指企业自2011年7月1日以来的在系统中备案合同的总金额(以备案日期为准)。
    (四)由于系统处于试运行阶段,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请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和企业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于2012年7月20日前书面反馈。
    市住建委联系电话:87196908、87191022,传真:87191279;
    软件开发单位联系电话:18657481508、87600313(宁大),87324166(委信息中心),传真:87608708(宁大),87321066(委信息中心)。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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