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建发[2012]141号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方便建筑业类企业办理外出承接业务的有关事宜,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服务,经研究,决定将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建筑业类企业)的外出承接业务的服务事项委托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项内容及委托办理单位
(一)建筑业类企业外出承接业务的服务事项内容包括外出承接业务介绍信、诚信证明(含建筑市场、质量安全、项目经理有无在建工程等)、出省承接业务备案表(登记表)等事宜。
(二)受我委委托,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注册在本区域内的建筑业类企业的外出承接业务服务事项。
二、工作要求
(一)建筑业类企业外出承接业务服务事项办理时,统一使用“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业类企业外出承接业务管理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印模详见附件1)和“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业类企业外出承接业务介绍信”(以下简称介绍信)。
专用章和介绍信由市住建委统一印制,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取。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保管专用章和介绍信,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专用章和介绍信仅限建筑业类企业外出承接业务服务事项范围内使用,不得在空白便条、不符合规定和手续的材料上加盖印章。
(二)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类企业外出承接业务的相关管理工作,要安排服务态度好、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专门负责;负责办理建筑业类企业外出承接业务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对近一年内有不良行为记录、重点监管、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企业不得出具介绍信和诚信证明。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筑业类企业外出承接业务服务审查把关不严的,我委将收回其该服务事项的委托权限。
(三)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此通知后,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和要求告知注册在本区域内的建筑业类企业,并在办理外出承接业务相关事宜时及时予以提醒。
(四)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省厅驻江西、湖北办事处和省建管局驻陕西、安徽、天津、广东办事处(办事处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已设立,以上省(市)办事处可以办理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单位进入以上省(市)承接业务的相关手续,代表省厅出具企业市场诚信等证明。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以上地区承接业务相关手续时,要及时提醒企业省住建厅政务办理中心不再办理相关手续(省建管局驻广东办事处办理时间待省厅文件公布后开始办理)。
(五)自2012年8月1日起,原建筑业类企业外出施工承接业务使用的“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业资质资格管理专用章”停止使用。
附件:1.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业类企业外出承接业务专用章印模
2.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相关办事处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