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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完善村级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

发布日期:2012/8/14 录入人员:本站 浏览次数:1729次

关于完善村级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

 

 

  仑政〔2011〕55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积极推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切实维护村集体和农民利益,更好地落实省、市村级留用地使用管理相关实施意见,根据《关于北仑区村级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仑政〔2003〕24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村级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的通知》(仑政〔2007〕105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前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完善村级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总体要求

  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区政府关于村级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相关实施意见,维护被征地村集体利益;加强村级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持经济社会和谐持续发展。

  二、实施办法

  (一)安置方式

  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今后我区建设用地指标将十分紧张,在落实村级发展留用地方面,实行货币补偿方式为主,个别规划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考虑部分用地的办法。

  (二)货币补偿标准

  全区工业留用地补偿标准为6000元/亩/年,商服留用地补偿标准东部区域(柴桥、白峰、春晓、梅山)为6500元/亩/年,西部区域(新碶、小港、大碶、霞浦、戚家山)为7000元/亩/年。本补偿标准暂定为三年(自2010年1月1日起算)。

  (三)部分村发展留用地选址安排、出让价格及开发要求

  1.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村级发展留用地由所属街道(乡镇)统一安排,每宗土地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0亩(除零星可利用土地外),选址地块应符合城市(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可以由多个村共同受让,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开发。

  2.自2011年1月1日起新增村级发展留用地(即新增征用土地发生的村级发展留用地)出让价格原则上不低于相应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若遇基准地价调整则相应调整);对原尚须安排村级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土地出让价仍按原价执行。

  3.村级发展工业用地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严格执行相应行业建设用地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批准条件,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等协议进行开发。

  (四)村级发展留用地相关管理

  1.村级发展留用地规划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村级发展留用地的规划用地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上分别注明“村级发展留用地”。

  2.村级发展留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或以商服名义变相建造成套住宅;用于商服办公开发建设的,必须严格按照《宁波市办公建筑行政许可暂行规定》(甬政办发〔2010〕131号)文件精神执行。

  3.村级发展留用地不得擅自转让(含出售)。建设项目在竣工前不得转让。其中用于建造外来人口居住用房的,严禁分割出售或分割转让。项目竣工并取得房产证及土地证后确需转让的,必须经所在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员讨论通过,并由所在街道(乡镇)、区政府职能部门审核,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方能实施。

  (五)本处理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处理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处理意见为准。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意见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公室,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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