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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工程桩基质量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8/27 录入人员:本站 浏览次数:1162次

市区各建设、监理、施工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桩基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确保桩基工程满足建筑结构安全要求,根据市住建委《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甬建发[2012]12号)要求,我站于今年上半年起组织力量开展了对市区部分在建建筑工程桩基施工质量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桩基原材料及构配件进场与检验、现场施工质量、技术资料管理、设计与现行规范标准相符性、实体质量及桩基检测工作等方面。
        一、总体情况
        本次专项检查共抽查19个在建建筑工程,从检查情况来看,市区桩基工程质量总体处于受控状态。建设单位大多能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桩基开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设计施工文件通过施工图审查;施工单位现场项目部人员配备基本达到要求,开工前能编制较为完整的桩基施工方案并按方案施工,监理单位大多能严格对桩基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对施工过程实施全过程旁站监理,现场管桩及钢筋笼外观整体质量较好;施工过程技术管理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基本做到及时、真实和完整;桩基施工完成后,能按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检测,桩基承载力检测结果均能满足设计要求,桩身完整性检测中发现的缺陷桩均能在下道工序施工前按要求进行处理。
        二、存在问题。
        本次检查中也发现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致使部分桩基工程存在一定质量隐患。一是钻孔(沉管)灌注桩钢筋笼制作及安装质量控制存在缺陷,本次检查共抽测47枚/次桩基钢筋笼长度,基本符合率仅为70%,其中许多工程钢筋笼负偏差在3米以上,抽检结果不容乐观。二是个别项目有关建设主体质量责任意识不强,本次检查共对6个使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且基础底板尚未隐蔽的工程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其中3个是属在旧标准图集使用过渡期结束后新开工的项目,但仍使用按旧标准图集生产的预应力混凝土薄壁管桩。三是混凝土标准养护试块留置不规范,部分项目施工单位未按有关规范及文件要求在现场取样、留置混凝土试块,而采用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代制代养试块等不规范行为仍有发生。
        三、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桩基施工质量管理,切实从源头上消除质量隐患,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规及规范要求,特对下步加强市区桩基工程质量管理作如下要求:
        (一)各方建设责任主体必须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建设单位不得因降低成本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和施工单位违反现行国家、省有关规范规程的规定,使用不合格或存在质量缺陷的基桩原材料和成品桩,擅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严格规范施工工序,控制施工质量,确保桩基工程质量满足要求;监理单位要严格审查桩基施工方案,严格执行材料验收和旁站制度,强化桩基施工全过程监控。桩基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检测方案实施检测,出具的检测结论应对桩基工程质量作出准确评价,并对检测数据负责。
        (二)建筑工程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的,各方建设责任主体应严格选用符合《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2009)、《预应力混凝土管桩》(10G409)及《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2010浙G22)标准、图集进行生产的管桩产品,严禁使用“老标”产品。为便于我站对管桩质量进行跟踪检查,九月一日起,施工单位应在桩基施工前将管桩购销合同等资料报送我站服务窗口登记备案。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职,严把管桩进场报验关,发现进场管桩不符合设计图纸和现行图集标准及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的,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退场,并将有关情况报送我站。
        (三)建筑工程采用钻孔(沉管)灌注桩,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做好钢筋原材料进场报验、检验,钢筋笼制作、安装及混凝土试块留置、养护等工作。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钢筋笼制作、下吊、焊接和安装就位等环节的旁站监理,认真做好旁站记录。桩基工程完成后,应对钻孔(沉管)灌注桩的钢筋笼长度进行抽检,抽检数量为每个施工标段不少于3根(当工程桩总数小于50根时,可不少于2根)。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根据随机抽取原则,确定钢筋笼长度抽检方案,报我站相关科室备案。检测方案备案后,由工程建设单位到宁波市建筑工程检测行业协会窗口办理钢筋笼长度检测委托手续。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应根据委托合同和经我站备案的检测方案,认真做好钻孔、安放测管和现场检测工作,如实对受检桩的钢筋笼有效长度进行检测。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工程桩基质量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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