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试运行的补充通知
甬建发[2012]171号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监察支队、建管处、安质总站、建招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住建委《关于做好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12〕123号),现将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试运行过程中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施工企业(仅包括具备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下同)、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对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本企业所有信息进行自查,发现信息有误的及时提交管理部门修改及审核。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对本地区所有企业的信息进行核实,必要时核对原件,以确保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企业自查和管理部门核实信息工作于9月25日前完成,在信息核查工作结束后我委将组织抽查,对发现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的,将根据信用评价标准予以扣分,对管理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的予以通报。
二、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应于9月25日前对工程项目数据库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及时修改错误信息,并进行查漏补缺,特别是合同金额应以万元为单位(使用半角数字输入),监理标段合同额应为监理费。施工图审查机构和管理部门应分别将施工图审查意见和备案情况输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三、9月15日起全市统一使用施工企业电子信用证,原纸质信用证同时作废,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在9月10日前将原核发的施工企业信用证中所有信息输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年度考核和人工工资担保情况)。未办理人工工资担保的施工企业,应在9月10日前办理人工工资担保手续,并输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9月15日起IC卡将重新启用,管理部门和企业用户需使用IC卡方可登录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在试运行期间未申请IC卡的企业需重新办理申请(申请IC卡地址:江东区朝晖路371号(常青藤小区对面),联系电话:87707807)。项目部建设、施工、监理系统用户无需使用IC卡即可登陆系统。
四、从9月15日起,凡2011年12月1日后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2012年9月15日前主体结构已备案或完成的除外)的各方责任主体必须按照《关于启用〈宁波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信用评价手册(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11〕180号)的要求实时填写现场的管理情况并及时输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凡未按要求输入系统的,将进行扣分,其中系统对企业和项目部未及时输入自查信息的扣分时间节点为: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后第31天(如有特殊情况未开工的,需提供当地相关监管部门的证明);2012年8月15日前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将从2012年9月15日起开始计算。监理企业要及时、如实输入对下发给施工企业的整改通知书的复查情况和重点环节验收的复核情况,如因监理企业工作不认真,造成施工企业相关信用评价结果与实际不符的,将按照信用评价标准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五、各地监管部门在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后,应及时将检查涉及的项目管理信用信息进行评分,对检查结果良好不需进行扣分的,应在系统中对该项选择“检查情况良好”,对检查中未涉及的项目管理信用信息,则不得进行操作。
六、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及其项目部应分别使用各自账号登陆系统,及时输入施工现场管理信息。其中,所有人员签名均按文本格式如实输入,相关的人员变更、检查、验收等记录均书面存档,暂不上传系统。
七、各监理企业应将监理人员具有的《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和《宁波市总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
本》的证书信息同时输入系统。
招标代理机构营业面积按人均面积计算信用分,其中人员以从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数量计算。各招标代理机构应将本单位专职人员的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证书相关信息输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八、关于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人员解锁,房建项目主体结构备案后项目经理、总监可以解锁,市政项目工程初验后项目经理、总监可以解锁,其他人员在出具质量监督报告时解锁;企业自控人员的项目状态无论显示是否解锁,均允许其在其他工程项目中担任相同的岗位。
九、项目实际完工或处于停工状态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审核认可,该项目的施工、监理人员可手动解锁。
十、获奖项目如为质量、安全两个系列的同一个工程,该项目可以分别加分。获奖信息的计分时间以获奖文件发文日期或荣誉证书发证日期为准,计分期限按照信用评价标准中规定的执行。
十一、以下获奖、表彰和承担社会责任的信息可以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予以认可。
(一)鲁班奖、国家优质金(银)奖、钱江杯、甬江杯、县级最高工程质量奖及各级安全文明标化等。
(二)中央、国务院、住建部与建筑业相关的表彰表扬,按
国家级表彰表扬计分。
(三)省级党委、政府(含办公厅)、省住建厅、省建管局与建筑业相关的表彰表扬,按省级表彰表扬计分。
(四)市级党委、政府(含办公厅),市住建委、市城管局与建筑业相关的表彰表扬,按市级表彰表扬计分。
(五)县级党委、政府(含办公室)、县(市、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市建管处、市安质总站、市建招办、市重招标、市市政安质站、市造价处与建筑业相关的表彰表扬,按县级表彰表扬计分。
(六)参与援川、援疆建设过程中获表彰的企业。
(七)经市、县级人社部门或市住建委认定的大专院校授予的毕业生实习基地称号。
(八)其他经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在获得上述规定以外的表扬表彰后,可向市住建委提出要求加分的申请)。
各级通报批评参照以上表彰表扬原则执行。
十二、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行政管理的辅助手段,各管理部门不应将系统作为唯一的评判依据。对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规定和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投诉或纠纷时,应以招标文件的规定为准。
十三、各管理部门要加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系统各级管理用户和企业用户需确定专人进行系统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