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建发[2012]196号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市建管处、市安质总站、市建招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各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确保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规范、有序运行,我委制定了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2年9月26日
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各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确保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规范、有序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运行维护和信息安全等方面工作。
第三条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职责分工如下:
(一)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综合管理工作。
(二)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建筑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建筑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工作。
(三)市住建委信息中心负责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硬件的日常维护和网络安全。
(四)系统开发单位负责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软件维护、数据库备份和系统安全等工作。
第四条 建立健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情况通报和考核制度。市住建委将不定期对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并督促各建筑业管理部门整改落实。同时,组织对各建筑业管理部门进行年度考核。
第五条 建立健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联络员工作制度。各县(市)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联络员负责对本地区招投标、质监、安监、执法监察等部门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方面的指导和监督;市级相关单位(部门)信用信息系统联络员应负责本单位(部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
第六条 各建筑业类企业(包括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施工图审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将本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如实录入系统,企业应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对企业录入的信息认真审核,仔细核对原件,确保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的真实有效,如发现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的,应按照信用评价标准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条 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及其项目部应按规定填写《宁波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信用评价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手册》),并及时将《手册》中所列的内容逐项、逐次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企业及项目部应对所填写和录入的信息负责。
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在《手册》中填写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并按信用评价标准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评分。同时,将施工现场各重点环节监督检查情况录入系统。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应对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在《手册》中的记录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与施工现场不一致的,应按信用评价标准予以扣分。
第八条 首次使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应将企业和人员信息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核。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首次备案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其中,进市四区的外地施工、工程监理企业由市建管处确认,市四区及外地进市四区的招标代理机构由市建招办确认)。企业和人员信息审核通过后,如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信息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变更情况报相关管理部门,建筑业管理部门确认无误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修改。
人员变更单位的,原聘用单位应在同意人员调出的同时在本企业人员库中进行人员离职操作,调入单位添加该人员信息,并在2个工作日内报相关管理部门,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企业与个人在劳动关系上发生纠纷的,可向企业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提出劳动仲裁,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可根据劳动仲裁意见进行人员离职的系统操作,如拟调离人员在在建工程项目中任职的,应督促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项目部人员变更。
第九条 根据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进行系统操作。
(一)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即合同备案部门)负责工程合同备案(变更)内容的录入。
(二)房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房建工程质监登记、安监登记、质监交底、安监交底、基础验收备案、主体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信息的录入。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市政工程质监、安监登记、质监交底、安监交底、文明施工交底、市政工程初验、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信息的录入。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施工许可、施工图审查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信息的录入。
(四)建筑市场执法监察部门负责行政处罚、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等相关信息的录入。
(五)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应按信用评价标准要求进行信用信息的录入,并确保录入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条 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一)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合年度建筑业类企业定期监督检查,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可通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核实企业注册人员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二)加强项目部人员监管。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对项目部人员配备进行严格控制。同时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要充分利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核查项目部实际人员是否与系统保持一致。
(三)加强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监管。通过对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在《手册》及系统上信用信息录入情况的检查,进一步强化各方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同时,各建筑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管,并按信用评价标准进行评分。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行政管理的辅助手段,不应将系统作为对投标人唯一的评判依据。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规定和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投诉或纠纷时,应以招标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披露的信用主体信用信息错误或者已经过时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异议申请后及时进行核查,并按照《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在原披露的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异议信息核实无误的,应当及时通知异议申请人。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
第十三条 系统开发单位必须对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每天按时备份,并保留备份数据库映像,保证信息系统出现故障时数据能及时恢复。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不得随意修改。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对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如有修改建议必须报市住建委同意后,方可由系统开发单位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和企业用户的账号统一由市住建委管理。管理部门账号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管理部门权限分配表》(详见附表)后报市住建委;企业账户由企业向注册地(首次备案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企业名称、资质类型、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注册地(首次备案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报市住建委。账号遗失的,各建筑业管理部门或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市住建委重置账号。
第四章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 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和企业用户需确定专人对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操作,操作人员应提高安全意识,如操作人员变更或账户状态出现异常时应及时修改密码,怀疑被黑客功击的,应及时报市住建委。
第十七条 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和企业用户需使用IC卡登录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保障登录账号的安全性。
第十八条 系统运维单位要定期检查并记录系统的运行情况,评估系统的运行效率和资源使用情况。不定期由具有法定安全检测资质的机构对系统进行安全检测,及时排除系统的安全隐患。对系统遭遇黑客攻击或数据被恶意篡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移交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并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信息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