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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试行)

发布日期:2013/1/11 录入人员:本站 浏览次数:1160次

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试行)
发布时间:2012-12-14
甬新规建土〔2012〕66号

各建设单位,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单位,质(安)监站、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工作,规范合同备案程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就我区实施合同备案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宁波杭州湾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负责对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备案的指导和管理,工程合同备案日常工作由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窗口(以下简称合同备案机构)负责实施。
二、2012年11月1日起,凡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分包)、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项目管理等合同必须到合同备案机构履行备案手续。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供合同的全部正式文本和副本(统一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同时提供下列资料(复印件均需盖单位公章):
(一)勘察、设计合同备案
1、杭州湾新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登记备案表(附件1、2)(一式四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2、应招标工程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直接发包交易成交表(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3、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和市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区备案证明(提交复印件);
4、工程项目负责人相关证书(提交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施工合同备案
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
1、杭州湾新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登记备案表(附件3)及工程项目施工明细表(附件3—1)(一式四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2、应招标工程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直接发包交易成交表(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3、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提交复印件);
4、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员等施工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名单和区规划建设国土局核发的施工人员工作业绩簿以及相关证书(提交复印件,其中业绩簿需提交原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施工分包合同(含劳务分包合同)备案:
1、杭州湾新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登记备案表及工程项目施工明细表(一式四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2、建设单位同意工程分包的证明文件(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3、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员等项目部管理人员名单,区规划建设国土局核发的施工人员工作业绩簿以及相关证书(提交复印件,其中业绩簿需提交原件);
4、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提交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监理合同备案
1、杭州湾新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登记备案表(附件4)及工程监理项目明细表(附件4—1)(一式四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2、应招标工程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直接发包交易成交表(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3、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提交复印件);
4、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机构人员的名单、区规划建设国土局核发的监理人员工作业绩簿以及证书(提交复印件,其中业绩簿需提交原件);
5、市外监理企业需提供市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区备案登记证(提交复印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四)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备案
1、杭州湾新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登记备案表(附件5)(一式三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2、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和市外企业进区备案登记证(提交复印件);
3、项目负责人及专职代理人员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证》和《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工作手册》(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五)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备案
1、杭州湾新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登记备案表(附件6)(一式四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2、招标工程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3、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资格证明(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4、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名单及证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上述(一)—(五)项提交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及其项目管理人员必须是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已备案通过的企业和人员。
三、 合同备案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天内将合同及相关资料报送合同备案机构履行备案手续。
四、合同备案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认真核查申请备案的合同及其单位、人员资格等资料,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合同备案初审意见。在合同备案当事人根据初审意见补充资料或完善合同至符合要求后,合同备案机构应及时完成备案手续,将工程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相关人员工作业绩簿登记,并在相应的合同登记备案表和工程合同上盖章确认。对未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备案通过的企业和有关人员,其建设工程合同不予备案。
五、合同的主要内容变更、工程停建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到我局建设管理科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提交变更备案申请报告及人员业绩簿等相关资料,已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解除合同的,应提交施工许可证原件,经我局审核同意后,局建设管理科应及时完成备案变更手续,并在人员业绩簿和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变更信息。
六、局属各监管部门在办理质监安监、施工许可、施工图审查报送等手续时,要将已办理的合同备案证明资料作为必要条件之一。
七、合同备案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我局将视情对其单位考核扣分、重点监管、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罚:
(一)应当备案而不履行合同备案手续的;
(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
(三)签订补充合同、变更合同后未及时履行备案手续的;
(四)实际使用的合同与备案的合同不一致的。

 

 

 

 

                        宁波杭州湾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
201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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