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鄞政办发〔2012〕247号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鄞州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区政府经研究,决定对《宁波市鄞州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鄞政办发〔2010〕150号)进行修改完善,现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1日
宁波市鄞州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所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投入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依照本办法进行审计监督。接受、使用社会捐赠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及区政府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管辖
第四条 鄞州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以下简称“审计中心”),接受区审计局委托依法对列入审计监督范围内的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除上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的项目之外)实施审计。
第五条 审计中心的工作职责是:对全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结)算进行审计;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对与政府投资有关的绩效(专项)审计;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以及与项目直接有关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六条 审计中心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项目、资金进行审计,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区发改、监察、财政、税务、国土、住建、环保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协助和配合投资审计工作。
第七条 审计中心应当以投资审计管理信息化和项目审计信息化为重点,加强相关基础平台、信息库、方法体系建设,切实提升投资审计信息化发展水平。
第八条 审计中心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可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咨询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区审计局年度部门预算,由区财政予以保证。
第三章 工程竣工决(结)算审计
第九条 工程竣工决(结)算审计范围主要包括:
(一)由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负责建设,投资额50万元以上或单项施工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由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投资建设,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由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投资建设,投资额500万元以下,但是区财政资金补助比例占50%以上的项目;
(四)全区性同步实施建设项目。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明确:工程竣工决(结)算最终以区审计局(审计中心)出具的审计结论为准。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决(结)算审计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决策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三)建设资金筹集和管理使用情况;
(四)招投标和合同管理情况;
(五)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六)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安全控制和环境保护情况;
(七)项目目标实现情况;
(八)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九)其他需要了解掌握的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中心应当对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实施分类管理,对镇(乡)街道和区级部门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下项目一般实行年度审计程序;对投资额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实行一般审计程序;对50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可实行分项实施审计程序。具体办法由审计中心负责制订。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决(结)算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一)审计准备阶段;
⒈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审计中心提交相关决(结)算资料。
⒉送审所需资料主要如下:
⑴项目前期资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用地、规划许可证。
⑵勘测、设计、监理、设备采购、工程施工相关招标投标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含技术标和商务标),招标答疑书,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
⑶工程建设管理资料。包括:设计变更联系单,工程变更签证单,相关会议纪要。
⑷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包括:开竣工报告,验槽记录,隐蔽工程记录,竣(交)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及备案资料,施工图、竣工图(含电子版)。
⑸工程结算资料。包括:钢筋横拉单(含电子版),工程结算书及汇总表(含电子版),工程量计算底稿。
⑺财务决算资料。包括:项目送审总投资表,会计报表,账册凭证,基建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说明书,其他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财务资料。
⑻工程备查资料。包括:监理日记,施工材料发票,施工日记,材料试验记录,材料质保书和合格证。
⑼其他审计所需资料。
⒊经审查,对具备审计条件的项目,审计中心应当及时成立审计组。审计组在审计实施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项目的相关情况,编写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目标,根据审计目标确定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提出审计措施和工作要求。
⒋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实施阶段;
⒈审计实施期间,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实施方案中审计内容和重点进行逐项落实,并做好相关审计取证和审计工作底稿。
⒉审计组向区审计局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区审计局。
(三)审计终结阶段。
审计实施结束后,由区审计局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区审计局应在法定职权内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重大项目跟踪审计
第十四条 重大项目跟踪审计范围主要包括: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交通、水利、市政、园区基础工程建设;重大民生工程建设项目,如教育、卫生、文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其他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跟踪审计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审计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列入审计中心跟踪审计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审计中心对重大项目跟踪审计过程中,不参与项目建设的决策与管理。对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通过跟踪审计意见书建议建设单位及相关参建单位予以整改落实。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跟踪审计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前期准备阶段;
⒈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环评审批情况;
⒉项目选址、规划、用地、施工许可审批情况;
⒊项目勘察、主体工程设计情况;
⒋项目征地拆迁情况;
⒌主要工程、重要设备材料以及监理、拆迁评估、项目管理等招标投标及合同订立情况;
⒍项目前期财务情况。
(二)项目建设实施阶段;
⒈项目建设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合同履行制度,工程变更管理制度,监理制度。
⒉项目建设现场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包括: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工程进度管理制度,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工程现场管理制度。
⒊项目财务收支情况。包括:项目资金来源情况,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项目资金支出情况,设备、材料采购情况。
⒋工程结算审计。包括:审查工程量计算、套用定额或采用的清单综合单价是否准确,结算原则是否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约定一致,工期、质量等奖罚是否按施工合同约定执行,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和索赔等重大事项是否真实,材料差价核定是否合理,工程费用计取是否合规等。
(三)项目竣工决算阶段。
⒈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包括:审查项目建安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⒉开展绩效审计评价。依据有关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等指标,对建设项目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审计评价,为政府决策和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对重大项目跟踪审计的主要方式。
(一)全程介入与适时介入相结合。审计中心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采取节点审计或驻场审计方式。对于一般跟踪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和规模适时介入,可以采取节点审计的方式,通过抓住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加强跟踪审计;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的重点项目或特殊项目,可以全程介入,采取驻场审计方式。
(二)时点监督与时段监督相结合。审计中心可以根据项目实施的关键点、重要环节、隐蔽工程等选择时点或时段进行审计。主要包括:项目基建程序中征地拆迁、招投标等主要阶段,工程结算、工程款支付等重要环节,以及工程造价较高、日后审计困难的大型临时工程和隐蔽工程等关键节点。
(三)跟踪审计与决(结)算审计相结合。审计中心在对项目跟踪审计期间,对已经完工的单位工程且具备审计条件的,应当及时开展工程结算审计,出具的工程结算审计意见书可以作为拨付工程款依据。项目全部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四)独立审计与联合检查相结合。在坚持依法独立开展跟踪审计的同时,区审计局加强与发改、监察、财政和政府督查等部门的协作配合,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实效。
第五章 政府投资绩效(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与政府投资有关的绩效(专项)审计,主要包括:政府投资相关政策、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效果;行业监管情况及绩效;投资领域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其他与政府投资密切相关的事项等。
第二十条 审计中心应当根据不同的政府投资绩效(专项)审计事项,确定相应的审计目标、内容、重点及方法。从揭露问题入手,以解决问题为目的,充分发挥建设性作用。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绩效(专项)审计程序包括:
(一)审计准备阶段;
⒈在开展绩效(专项)审计前,审计中心应当成立审计组。对相关单位和事项开展审前调查,编写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目标,根据审计目标确定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提出审计措施和工作要求。
⒉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相关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实施阶段;
⒈审计实施期间,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实施方案中审计内容和重点进行逐项落实,并做好相关审计取证和审计工作底稿。
⒉审计组向区审计局提出绩效(专项)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相关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若在此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区审计局。
(三)审计终结阶段。
⒈审计实施结束后,由区审计局审定绩效(专项)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绩效评价,提出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据审计意见和建议进行改进。
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区审计局应在法定职权内依法作出相应的审计决定或建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参与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供货等单位应当接受审计中心的审计监督,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实反映情况,按照审计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通过鄞州区政府投资项目联网审计管理系统及时将项目相关的工程信息进行网上申报。建设单位未通过网上申报的,审计中心可以不予受理。对不按规定报送或数据严重失实的,区审计局可以建议区政府给予建设单位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审计中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单位存在项目送审资料不全,无故不对账、不配合、不签证,故意拖延审计时间的,由审计中心向相关单位发送书面催告单,建设单位督促相关单位限期办理催告事项,相关单位拒不办理催告事项,审计中心可以暂停审计或终止审计。对造成不良后果的,区审计局应当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公示或通报,公示期至项目审计结束日为止,同时抄告区纪委(监察局)、区公共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并同工程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活动挂钩。
第二十五条 审计中发现的多计或少计工程款项,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审计结论予以调整。建设单位对已签证多付的工程费用应予以追回。
第二十六条 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区审计局应当督促有关责任人补计、补缴。
第二十七条 审计中发现或查明项目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供货等单位存在不良行为的,区审计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和公示。
第二十八条 区审计局对下列与项目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时,应当通报或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或处理。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收费行为的;
(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五)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六)其他有关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九条 对未纳入本办法审计监督范围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委托具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咨询机构进行审计。审计中心应当加强对社会中介咨询机构出具的与本区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审计结果进行抽查审核。
第三十条 经审计,发现社会中介咨询机构存在下列不良行为的,由区审计局抄告区监察局、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情节严重的,由区审计局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金额偏差率超过±5%的,公示时间3个月;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金额偏差率超过±10%的,公示时间6个月;
(二)工程竣工决(结)算审计误差率高于±3%的,公示时间1年;
(三)超越资质承接业务的,公示时间6个月;
(四)转包、违法分包业务的,公示时间1年。
第三十一条 区审计局应当加强对由其组织和聘请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咨询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审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原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度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