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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余姚市农村建设规划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07/12/11 录入人员:本站 浏览次数:1008次

余姚市农村建设规划管理实施办法 
 
 
              (余姚市村庄整治改造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03年12月26日余村整改办[2003]5号
                  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建设规划管理,加快农村村庄整治改造,改善农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城乡一体化水平,推进新农村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农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整治村是指拟进行旧村改造、村庄整理和环境整治的村庄(不含实行萎缩性管理的山区村和拟撤并的自然村)。

  第三条 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整治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业务受市村庄整治改造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村庄整改办,下同)和市规划局的指导。

                   第二章 村庄建设规划制定

  第四条 市六个街道的村庄布局规划和市级试点村建设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其余整治村的建设规划由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 整治村的建设规划按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实行分类管理:
  ——经济条件较好的村,以编制旧村改造规划为主;
  ——经济条件一般的村,以编制村庄整理规划为主;
  ——经济欠发达村,以编制环境整治规划为主;
  ——拟撤并的自然村纳入中心村统一规划;
  ——生存条件差的边远山村,实行萎缩性管理、异地脱贫,不再单独编制建设规划,其建设纳入移民小区或中心村统一规划。

  第六条 城区城市建设控制区78.85平方公里和城镇规划区、市级经济开发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建设规划,其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并按城市小区标准编制规划。

  第七条 编制整治村的建设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规划要走技术人员意见和群众意见相结合的道路,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吸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规划要突出地方特色,体现村庄个性,蕴含生态理念,注重保护和利用人文资源,特别是对有价值的文物、古典民居要很好地保护、开发和利用;
  ——规划要符合建制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做到既适度超前,又具有可操作性,注重完善村庄配套功能,注意为今后的发展留下空间。特别要重点解决道路建设、基础设施、环境建设和给水排水的问题。


  第八条 整治村的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5-10年,到期续编。

  第九条 整治村的建设规划,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浙江省村镇规划技术标准》及其他有关规范要求。

  第十条 规划设计部门在接受规划设计任务后,必须在60天内或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 城区城市规划区外的整治村建设规划,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街道送规划局批准。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整治村的建设规划不能满足实际发展要求时,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乡镇、街道可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市规划局备案,但涉及村庄建设规模、布局等重大变更时,须按手续重新报批。

                   第三章 村庄建设规划的实施

  第十三条 整治村的建设规划批准后,由乡镇、街道在村内公布。

  第十四条 农户建房规划审批程序  由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根据有关要求审核同意后,依据村庄建设规划提出建设位置落实方案,具体方案由乡镇、街道批准,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建房用地申请。
  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后,将有关建房施工图等材料报送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批准,并出具《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房农户在取得《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乡镇、街道组织定点放样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 建房农户必须按批准建设位置、面积、层数、标高、立面(含外墙装修)等进行建设,由乡镇、街道负责日常管理,并接受市村庄整改办、市规划局、市国土局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房屋竣工后,由市规划组织乡镇、街道等单位进行规划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房产手续。

                   第四章 规划经费补助政策

  第十九条 整治村的规划费用(不包括经批准重新编制的费用),按《余姚市村庄整治改造工程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补助。

  第二十条 规划编制经费中由市村庄整治改造建设资金列支部分,经市规划局同意,先由乡镇、街道或各村向规划设计部门支付,再向市规划局结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余姚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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