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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07/9/2 录入人员:本站 浏览次数:1132次

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根据国家和我省投资建设的有关法规、政策及《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结合省重点建设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对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影响大的特点,为加强和完善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建设市场统一开放、平等竞争、规范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招标内容包括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建设监理或管理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工程招标投标应遵循规范招标、平等投标、公正评标、择优定标,严肃守信、严格监管的原则。反对地方保护和部门封锁。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受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  管理机构。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由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浙江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具体招标投标活动由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招标投标办)统一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招标范围。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且满足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工程,工程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单位,下同)、工程总承包单位均应统一按照本办法组织招标。利用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重点建设项目应结合国际金融机构的“采购指南”或要求组织招标,并接受本办法中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必要指导和管理。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经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核准的抢险、救灾、保密等不宜招标的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
  工程招标按不同的建设阶段和组织管理方式,分别包括以下招标内容:
  1.项目建设总承包招标。即以工程前期决策准备、勘察设计、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施工、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后评价的整个建设过程或某一建设阶段的总承包为内容的招标;
  2.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即以工程勘察、设计为内容的招标;
    3.建设监理招标。即以项目管理、工程设计监理、施工监理等咨询为内容的招标;
  4.工程材料设备招标。即以工程材料设备分类分批或成套供应服务为内容的招标;
  5.工程施工招标。即以建安工程(含装饰)施工为内容的招标。根据工程施工的技术特点及进度要求,可以采用一次性施工招标,也可以采用分阶段施工招标,一般应采用施工图预算报价招标,少数工程确实需要和可能者,经核准,可采用初步设计概算或单价费报价招标。
    第六条  招标方式。工程招标按选择投标单位的方法和范围不同分为公开招标(竞争性招标)和邀请招标(有限竞争招标)二种基本方式。参加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因条件限制不能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经省重点招标办核实并报省重点办批准,可以采用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二家。
  第七条  招标条件。不同内容的工程招标应具备相应的条件,例如,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计划、投资许可证,设计图纸资料、资金、土地、规划、交通、水电等必要的条件。
    经省重点招标办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方可组织招标,不能擅自违反程序超前招标。
    第八条  招标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范围和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即为招标单位。招标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招标业务能力,有与招标内容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类似工程招标和项目管理的业绩,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具有组织开标、询标、评标、定标能力,经核准可按本办法自行承担全部或部分招标业务。否则,工程招标业务应全部或部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招标咨询单位代理。
    招标单位(包括招标代理单位,下同)一般应组建招标领导小组(或招标委员会,下同)负责招标工作的组织实施并行使招标决策权。招标领导小组一般由招标单位、投资单位为主,并由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等代表参加组成,报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核准。
    第九条  招标程序。建设工程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招标单位提出招标申请,办理招标登记手续,由省重点招标办审查工程招标条件和招标单位的业务或资质能力,发布招标信息;
    2.招标单位组建招标领导小组;
    3.招标单位研究确定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报送省重点招标办审定;
    4.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投标报名书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预审、考察投标单位资质条件,报省重点招标办复审,确定合格投标单位,发出招标通知书或招标邀请书;
    5.招标单位向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
    6.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介绍有关情况,并答复投标单位提出的疑问;
    7.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编制完成投标书,送达招标单位,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
    8.招标单位组建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定标办法,报省重点招标办审核备案;
    9.招标单位主持开标,投标单位参加开标;
    10.招标单位及其评标小组主持审标、询标、评标,招标领导小组选定中标单位,提出决标报告,报省重点招标办预审后报省重点办核准;
    11.招标单位向投标单位及有关部门发出经省重点招标办核实的决标通知书;
    12.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经济合同,报省重点招标办备案;
    13.投标单位退还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招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办理其他事项。
    第十条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的主要依据,对招投标双方均有约束力。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随意撤回和否认,否则应赔偿投标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招标文件应采用规范格式,其内容一般包括工程概况、投标须知、合同主要条款、勘察设计图纸及技术规范等四部分组成。招标单位在投标截止前的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发出的修改、补充、答疑文件均属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由招标单位中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编制,报省重点招标办审核后,发售投标单位。省重点招标办应在接到招标文件后七日内审核完毕,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和材料设备招标应根据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建设工程标准、造价等规定编制标底。标底价是指导评标小组人员用于检查、分析、衡量投标报价竞争性和合理性的依据之一,但不能简单地将投标报价总额与标底价是否相近或相等作为确定中标的依据。标底有明显差错者,允许当即纠正,且不影响评标,决标程序和方法。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的标底应由招标单位中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技术经济人员编制,并报省重点招标办审定后方为有效标底。省重点招标办应在接到标底后七日至十五日内审定完毕,标底编制和审核者应对标底编审的质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标底在编制和审核中应严格保密,在开标前应予密封,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依法成立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及建设监理单位、项目总承包单位不受地区和部门限制,均可参加与其资质条件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
    凡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投标单位应是招标单位所邀请的单位。
    二个或二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组建联合体,签订联合承包协议,确定联合体代表。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投标单位应按招标公告或招标通知的限定时间内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报名书,同时交验企业营业执照、技术及信用资质等级等有关文件,接受资格预审。投标报名书等有关文件资料与投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标单位必须如实填报。
    投标单位经资质预审合格,并且接到招标通知书或招标邀请书者,即为正式投标单位。
    第十六条  投标开始。投标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向招标单位领取或购买招标文件,踏勘工程现场。投标单位对工程情况和招标文件有疑问者,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招标单位,招标单位应作出统一解答,并用书面形式发送各投标单位。
    第十七条  投标书。投标书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和格式编制、装订成册,在有关部位加盖单位印章及法人代表签字后密封,在招标规定时间内(应满足投标的时间要求)送达招标单位,同时按招标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投标书送出后,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有效期内,投标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撤回、否认或自行修改实质性的条款,否则以投标违约处理,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单位确需局部更正、补充投标书者,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更正或补充书。
    凡投标书与有关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内容及格式发生重大差异或逾期送达者,投标书无效。
    第十八条  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应在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工程造价和收费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计算,投标单位可根据招标内容的特点,结合市场情况和自身竞争实力自主报价。
    开标后,投标报价(包括总报价、材料用量、工期)除下列情况在询标后可按规定范围、办法修正外,一律不得擅自更改报价:
    1.报价书中出现严重不平衡报价、算术性错误,应在投标总价不变的前提下,修改相应单价、费率或材料用量使之平衡报价,纠正算术性错误;凡提供各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施工招标,其报价书中的算术性错误,应在分项工程单价、费率不变的前提下,修正算术性错误(含材料用量计算错误),调整投标总价;如总报价书中的投标工期与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工期不一致时,均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工期为准。中标后如发现报价算术性错误不得更改投标总价;
    2.因招标内容、范围界定不清,造成投标报价超出规定界限者,其超过规定内容、范围的相应报价费用应予调整;
    3.凡工程复杂,而且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采用“二次竞标法”报价者,各投标单位在询标之后,按询标要求的内容和范围,只有一次同时变更报价的机会,但询标要求之外的内容不得自行变更报价。调整后的报价应在规定时间当众第二次开标;
    4.采用议标方式者,其报价可由招投标双方商议核定。
    上述报价的修正、变更、商议均应在省重点招标办监督下进行。
    第十九条  如采用单价、费率报价的施工招标工程,中标单位应在接到施工图纸后的约定时间内根据中标费率、单价及其他承诺条件编制完成施工图预算报价提交招标单位审查,并经省重点招标办核定认可后,方为正式有效的工程承包价格。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签约
 
    第二十条  开标。招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及先送达后开标的程序组织各投标单位,在省重点招标办的监督下,举行开标议式,当众检查、启封投标书,宣读投标总报价及其他主要内容。投标单位法人代表应参加开标,并确认开标结果。采用议标方式,不必公开开标。
    标底在最后当众公布,招标情况特殊,不宜公布标底者,招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  评标小组(或评标委员会,下同)。审标、询标、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并在省重点招标办、省重点办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
    评标小组一般由招标单位、主要投资或贷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专业人员以及聘请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不得少于五人。
    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或招标领导小组在开标前建立,并报省重点招标办审核备案,评标小组人员构成不适当时,省重点招标办有权要求招标单位纠正。
    第二十二条  评标原则、方法。评标小组应在开标前根据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原则以及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因素,制定评标办法和审标、询标、评标计划。
    评标方法一般可以采取综合评分、计算评标价、评议表决等方式。评标小组应按照全面评价、择优定标该则,结合招标内容和特点制定评标方法。
    评标方法须报省重点招标办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审标、询标。开标后,评标小组应首先对各投标书的内容和格式的符合性、报价构成、主要承诺条款、设计或施工技术方案的可行性等进行全面复核审查,确认投标书是否合格,但不得通过设置报价的有效区间来判定投标书的有效性。
    评标小组在审查投标书中发现的疑问,应按开标次序对投标单位进行询标或进一步考察,予以澄清落实。但除议标及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外,招投标双方在询标中均不得变更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投标单位的法人代表及投入本项目设计、施工或监理的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应到场参加询标,并对所询问题作出明确的答复,由此整理成书面的答复纪要,经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后作为投标书的补充文件。
    第二十四条  评标内容和依据。评标小组应分别按照以下内容和依据对合格投标书及其投标单位进行全面综合地分析、对比和评价,向招标单位或招标领导小组提出评标报告,推荐优先中标方案。评标报告应由全体评标小组人员签名。
   (-)项目建设总承包招标。项目建设总承包单位,主要是投入本项目管理人员对工程建设各阶段、各专业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服务的素质、能力、业绩及信誉,承担责任和风险的实力;组织管理大纲的科学严谨性和系统性,工期的合理性和计划控制的可靠性;项目总承包价格费用的竞争性。
   (二)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设计方案的生产工艺、技术及其产品的先进性和合理性;建筑及其内装饰设计方案的个体造型、风格和总体布局的特色及艺术水平;项目的实用、安全、环保功能;项目投资额及投资效益,工程设计图面的质量水准;勘察、设计单位以及投入本项目设计人员的资质能力、业务水平、业绩和信誉;勘察、设计的周期长短和计划的保证程度,收费的竞争性。
   (三)建设监理招标。建设监理或项目管理单位及其安排本项目的监理工程师的资质能力、业绩和信誉;监理(管理)大纲的系统性,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权力配置和监理手段、方法、计划是否科学严谨、合理可行;监理(管理)费的竞争性。
   (四)工程材料设备招标。材料设备的价格竞争性、技术性能和质量水平供货进度及售后服务状况,生产或供应单位的技术经济实力和社会信誉。
   (五)工程施工招标。报价的竞争性和合理性,质量、工期的满足程度和保证体系的可靠性,施工组织设计及其技术方案的严密性和可行性,投标单位及其安排的技术管理人员的素质、能力、业绩、信誉及诚意,施工所需劳动力、机具和资金的保证程度,施工临时用地的数量,投标书的质量。
    经全面综合评定,同等条件下,合理的低标价优先中标,但由于投标单位漏计、少算、盲目降价造成的超过自身竞争能力的低标价不能优先中标;无充分理由的最高报价不得中标。如投标报价均高于标底价,且标底无差错者,经核准可重新组织招标或通过议标形式定标。
    第二十五条  决标。招标单位或招标领导小组根据评标小组的评标报告及推荐的优选中标方案,择优选定中标单位,并按决标结果提出决标报告报省重点招标办预审后报省重点办核准。对严重显失公正的不正常决标,省重点办、省重点招标办将组织招标单位及有关部门对评标、决标进行调查复议,对情节特别严重者按第三十一条办理。
    第二十六条  决标通知。招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根据决标结果,填写“省重点工程决标通知书”,经省重点招标办核实后,发送各投标单位及有关部门,据此办理后续建设程序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签订合同。决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经济合同,中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经济合同管理的有关法规,并与招标文件和投标书及中标结果相一致,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及其奖罚办法。
    经济合同副本报省重点招标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拒签合同的责任。中标单位接到“省重点工程决标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借故否认已经承诺的条件而拒签合同或拒交约定额度的履约保证金者,以投标违约处理,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并赔偿招标单位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标单位另选中标单位或重新组织招标;招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借故拒签合同者,以招标违约处理,向中标单位退回双倍的投标保证金,并赔偿中标单位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招标投标管理费。在核实“省重点工程决标通知书”时,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按规定额度分别向省重点招标办交纳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费。
    招标咨询服务费和标底审核费由工程建设(招标)单位按规定支付。
    第三十条  招标结束。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在签订经济合同后应及时退还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属邀请招标者一般应酌情补偿末中标单位的投标费用,投标单位应同时退还设计文件资料,凡损坏、遗失设计文件者应予赔偿。招标文件和投标书除明确约定外,一般不予退回。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招标单位、投标单位和有关管理机构如违反《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应严格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五章的有关条款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接《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执行。本办法实施中的问题由省重点办负责解释;省重点招标办可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细则。
    第三十三条  各市(地)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浙重建[199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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