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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7/30 录入人员:本站 浏览次数:1066次
<DIV align=center>甬建发[2013]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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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全面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市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意见》(甬政发〔2013〕39号)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关于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7月15日

 



关于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全面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市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意见》(甬政发〔2013〕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市政府“六个加快”战略部署,坚持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工程建设领域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以体制创新为动力,以培育发展为导向,以行业监管为重点,经过三年努力,培育发展一批服务专业化、运行规范化的中介机构,形成诚信自律、竞争有序的建设领域中介服务体系,使建设领域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和水平有较大提升。
三、工作任务
(一)扶持中介机构做大做强
制订扶持政策,鼓励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房屋征收评估、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等中介机构向规模化、综合化方向发展,提高服务质量和竞争力。
(二)全面放开中介市场
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勘察设计等中介机构来我市发展或设立分支机构,鼓励我市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等中介机构与国内知名企业联合,提升我市中介机构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简化优化中介服务环节
进一步梳理中介服务事项运作流程,简化服务程序,压缩服务时限,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加强中介机构信用建设
建立健全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和评价标准,公开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强化信用信息运用,将中介机构信用情况与企业承接业务、资质资格审核挂钩,提升行业信用水平。
(五)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
加强中介机构资质资格管理,强化中介机构人业人员教育培训,规范中介机构服务收费,做到明码标价、价质相符,禁止恶意竞争。加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活动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中介机构专项治理活动,查处中介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中介市场秩序,促进中介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六)促进中介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和引导中介机构加入行业协会,加强中介行业协会建设,督促、指导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则,加强行业服务,促进行业自律管理,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2013年7月底前)
根据市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意见》,结合住建委工作实际,制定市住建委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并组织召开动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确保各项工作得到落实。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有序推进本区域建设领域中介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2013年8月至2015年6月)
1、制订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扶持政策,鼓励引导企业做大做强。2015年6月前培育建筑行业设计甲级企业1家,综合资质工程监理企业1—2家。
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处,配合单位:科技处、质安处、建管处、质安总站、勘察设计、监理与招投标、工程质量检测等行业协会。
2、制定宁波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定,创新工程项目管理方式,与国际先进项目管理模式接轨,引导工程监理等中介机构开展项目管理服务,提升我市建设领域中介机构项目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处,配合单位:科技处、建管处、勘察设计、监理与招投标等行业协会。
3、引进国内外知名勘察设计等中介机构来我市发展或设立分支机构,鼓励我市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等中介机构与国内外知名企业联合,提升行业水平。2014年年底前引进国内外知名勘察设计企业3家,培育引进3家以上施工图审查机构。
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处、科技处,配合单位:勘察设计、监理与招投标等行业协会。
4、进一步梳理中介服务事项运作流程,优化中介服务环节,简化服务程序,压缩服务时限,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和效率。
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处,配合单位:科技处、质安处、建招办、安质总站、勘察设计、工程质量检测等行业协会。
5、加强中介机构信用建设,2013年年底前建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和信用奖惩制度,2014年6月底前建立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房屋征收评估、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等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和信用奖惩制度,并将中介机构信用情况与企业承接业务、资质资格审核等挂钩,提升行业诚信水平。
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处、科技处、质安处、征管办,配合单位:监察支队、建招办、安质总站、勘察设计、工程质量检测等行业协会。
6、加强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强化中介机构人业人员教育培训,规范中介机构服务收费,做到明码标价、价质相符,禁止恶意竞争。加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活动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中介机构专项治理活动,查处中介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中介市场秩序。2013年底前制定《宁波市建筑市场承发包若干违法行为认定暂行办法》,2014年12月底前制定出台《宁波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处、科技处、质安处、征管办,配合单位:监察支队、建管处、建招办、安质总站、勘察设计、监理与招投标、工程质量检测等行业协会。
7、鼓励和引导中介机构加入行业协会,加强中介行业协会建设,督促、指导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则,加强行业服务,促进行业自律管理,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责任单位:组人处、行政审批处、科技处、质安处,配合单位:建管处、建招办、安质总站、勘察设计、监理与招投标、工程质量检测等行业协会。
(三)总结提高(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
组织召开建设领域中介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会议,分析总结建设领域中介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中介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中介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服务质量和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住建委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委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领导任副组长,组人处、行政审批处、房地产处、质安处、科技处、监察室、监察支队、征管办、建管处、建招办、安质总站等单位负责人以及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协调推进建设行业中介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有关日常工作。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组织领导本区域开展建设行业中介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相关处室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时间节点和相关要求及时进行部署,认真抓好落实。要将中介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与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结合起来,提高中介机构服务水平和质量,保障重大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强信息反馈和情况沟通,确保我委中介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召开动员会议进行部署,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协助管理部门做好中介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我委将每年定期组织对各地和各单位开展建设领域中介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检查和考核情况进行通报,不断促进建设行业中介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

附件:1.市住建委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市住建委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责任分解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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