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投标暂行办法
一、基本规则
(一)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选择通过招标产生,参加投标的代建单位应是经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具有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格的工程管理企业。
(二)城建、交通、水利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投标工作由相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招标机构实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参与;其他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投标工作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
(三)政府投资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在批复项目建议书中予以明确。原则上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进行招投标产生代建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由责任部门邀请具有与建设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参加投标,参加投标的代建单位不得少于3家(含3家)。
(四)负责招标的单位(亦称招标人)组建评标小组。评标小组人员应聘请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并写出评标报告,将评标的结果报招标人,由招标人决标,确定中标人。将决标结果报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备案。
(五)招标人应向投标人详细介绍项目的基本情况,提供书面等资料,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投标人领取到招标文件后,经认真审阅,按照招标文件内容要求,在招标人规定的截止期限内,编制好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内容有疑问不解的,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释疑期限内向招标人咨询。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其内容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与本项目相类似的既往管理业绩。
2、近二年来企业财务状况损益表和其他;提供近二年由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及当前财务月报表。
3、拟投入本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管理人员的配备、人员素质和技术能力、组织管理方案。
4、控制本项目的质量、投资、进度主要措施及其管理目标。
5、何时介入本项目、介入的程度以及项目竣工后的服务等承诺。
6、本项目管理经费计取比例的承诺。
7、在核定的投资范围内,如总经费包干有节余,提成比例的承诺。
8、由于代建单位管理工作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资金、安全工期拖延等问题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的承诺。
9、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按项目有关规范管理的承诺。
二、评标办法与标准
(一)评标办法:一般采用综合评价法。
(二)评分标准(按百分制计分)
1、商务标:上述投标内容中的6、7二条,占总分35%左右。
2、技术标:上述投标内容中的3、4、8、9四条,占总分50%左右。
3、咨信标:上述投标内容中的1、2、5三条,占总分15%左右。
三、评标小组成员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材料,逐项给予打分,累加分值最高者中标。
四、中标的代建企业与建设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结合投标的承诺签订合同。
五、其它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细则、省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