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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修改北仑区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仑建[2014]27号)

发布日期:2014/4/2 录入人员:本站 浏览次数:1244次

关于修改《北仑区(开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和《北仑区(开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办法(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

仑建[2014]27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根据《关于修改〈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和〈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办法(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甬建发〔2012〕233号),北仑区监察局、北仑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北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北仑区发展和改革局经研究决定对《北仑区(开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和《北仑区(开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办法(试行)》(仑监(交)办〔2012〕13号)有关条款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格审查办法》有关条款的修改

  (一)第六条关于潜在投标人的推荐条件,两个条件只能选用其中一个,不能同时选用。本地龙头骨干施工企业承诺在产品满足项目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中标后全额采购小微企业和列入《宁波市自主创新产品和优质产品目录》产品的,招标人应当优先推荐其直接入围,但最多不得超过2家。

  (二)第十五条第十一项调整为:投标(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拟派项目负责人经区检察院查询系统查询,无行贿犯罪记录,无判决时间在近2年之内(含2年)案件所涉及的非罪行贿记录。

  (三)关于第十七条附加条件:

  1.第(一)款中的第1、4、5、6、7、8项及第(二)款中的12、13项内容仅适用于施工总承包或监理招标项目。删除第10项。

  2.专业承包工程施工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附加条件及分值调整如下:

  (1)投标申请人的专业承包资质:20分。

  (2)投标申请人的类似项目施工经验:20分。

  (3)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准时到场参加资格审查申请:5分。

  (4)拟派项目负责人职业资格:20分。

  (5)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施工经验:30分。

  (6)项目实施管理计划答辩:5分。(本项只适用于按第十八条规定允许项目负责人答辩的招标项目)

  (四)第十八条中各项附加条件认定和评审标准中:

  1.第(二)项资质的认定和评审标准中增加以下内容:“投标申请人(包括联合体牵头人)的主项资质与投标要求资质的专业类别不一致的,本项得分另减1分。”

  其中专业承包工程招标项目的资质认定和评审标准见本条意见第(六)款相应规定。

  2. 第(五)项调整为:

  办公或经营场所面积指投标申请人驻宁波行政区域的,用于与本企业建筑业生产经营及办公有关场所的评审面积。有关场所指用作本企业办公的用房、用作本企业建筑业生产的厂房以及用作本企业建筑业生产经营的仓储用房。

  场所的评审面积可以累计,租赁房以最大一处具有独立产权证的房屋租赁面积计入评审面积。允许累计计入评审面积的,自有产权办公用房按100%计入,自有产权厂房按50%计入,自有产权仓储用房按25%计入,租赁办公用房按50%计入,租赁厂房按25%计入,租赁仓储用房按15%计入。

  自有产权房面积根据房产证或他项权证确认,房屋所有权人名称与投标申请人名称须保持一致,租赁房面积根据租房合同及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证确认。投标(申请)人需列明用于本企业建筑业生产经营及办公场所的面积及用途,并对其真实性作出承诺,还需提供场所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建筑企业管理部门出具的面积及用途证明。

  如评审面积均为自有产权房面积,评审面积达到2500平方米的,得5分;达到2000平方米的,得4分;达到1500平方米的,得3分;达到1000平方米的,得2分;达到500平方米的,得1分;未达到500平方米的,不得分。

  如评审面积包含租赁房面积,评审面积达到2500平方米的,得3分;达到2000平方米的,得2.5分;达到1500平方米的,得2分;达到1000平方米的,得1.5分;达到500平方米的,得1分;未达到500平方米的,不得分。

  如提交评审的办公或经营场所均位于北仑区(开发区),评审面积达到500平方米时另加1.5分,评审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时另加2分,评审面积达到1500平方米时另加2.5分,最高得5分。

  租赁房的租赁到期时间应超过资格审查日至少1年,否则不计入评审面积。具体应超过时间在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中明确。

  3.第(七)项税收纳税时间调整为资格审查前一年内。纳税得分调整为:纳税总额达到评审基准值120%的,得5分;达到100%的,得4分;达到80%的,得3分;达到50%的,得2分;达到35%的,得1.5分;达到20%的,得1分;未达到20%的,不得分。

  在北仑区(开发区)的纳税额达到评审基准值20%的,另加2.5分,达到评审基准值35%的,另加3分,最高得5分。

  4.第(八)项和第(十三)项的荣誉认定时间均调整为上一年度。

  5.第(九)项得分调整为:

  法定代表人到场的,得3分;非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负责人到场的,得1分;未到场的,不得分。法定代表人以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载明的为准,企业负责人以企业资质证书载明的为准。

  (五)专业工程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时,第十八条各项附加条件的认定和评审标准调整如下:

  1.第(二)项投标申请人资质指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其评审标准为:

  具备一级资质的,得20分;具备二级资质的,得19分;具备三级资质的,得18分。

  投标申请人(包括联合体牵头人)的主项资质与投标要求资质的专业类别不一致的,本项得分另减1分。

  2.第(三)项类似项目施工经验的评审标准为:

  将符合本项规定标准的项目设置3个评审等级:单项合同造价或工程规模达到招标项目100%的,得20分;达到80%的,得18分;达到60%的,得16分。投标申请人无类似项目工作经验或类似项目不符合本项规定标准的,不得分。不同工程得分不累计。

  3.第(九)项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到场参加资格审查申请的得分标准为:

  法定代表人到场的,得5分;除法定代表人外的企业负责人到场的,得2分;未到场的,不得分。

  法定代表人以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载明的为准,企业负责人以企业资质证书载明的为准。

  4.第(十)项拟派项目负责人职业资格条件评审标准为:具备投标要求专业一级注册(或临时)建造师资格的,得20分;具备投标要求专业二级注册(或临时)建造师资格的,得19分。

  5.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监理(或施工)经验的评审标准为:

  将符合本项规定标准的项目设置3个评审等级:单项合同造价或工程规模达到招标项目100%的,得30分;达到80%的,得27分;达到60%的,得24分。投标申请人无类似项目工作经验或类似项目不符合本项规定标准的,不得分。不同工程得分不累计。

  二、关于《评标办法》有关条款的修改

  (一)第四条第四项增加综合评估法。

  (二)第五条中:

  经区检察院查询系统查询,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被认定非罪行贿行为已满2年(不含2年)并未超3年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该投标人按其综合评估分再扣减2分后参加排序。

  2. 采用排序法的,该投标人按其投票得分再扣减1分后参加排序。

  3. 采用记名投票法的,该投标人按其第一至三名得票数再各扣减1票后参加排序。

  4. 采用合理低价法的,该投标人按其商务标得分再扣减2分后参加排序。

  5.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该投标人按其投标评审价格再增加1%后的数值参加排序。

  6. 采用综合性价比法的,该投标人按其性价比值再减少2%后的数值参加排序。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施工项目,商务标评审除投标报价外,招标人还可以对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除不可竞争项目外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主要设备、材料报价等分项内容合理性,以及分部分项、措施项目所包含的工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限量及报价合理性进行评审。

  需对上述内容的合理性进行评审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对全部或部分评审内容进行评审,也可以约定在评标期间采用随机选择的方式选取约定数量的内容进行评审。合理性评审内容及标准应在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明确。

  (四)第二十一条中第(五)项的企业荣誉认定时间调整为上一年度。本项仅适用于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多、竞争充分、技术要求一般的房屋建筑等项目。

  (五)第三十一条中:

  合格投标人直接进入技术标评审的条件调整为:符合《资格审查办法》第六条规定推荐条件并经招标人推荐。

  (六)专业工程招标项目的资信标可选择内容调整为:

  1.投标人专业承包资质或拟派项目经理职业资格;

  2.投标人或拟派项目经理类似项目施工经验。

  (七)第四十一条中:

  1.“  采用综合评估法(二)的,”修改为“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

  2.资信标可选择内容增加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准时到场参加投标活动得分项。

  (八)第四十三条增加:技术复杂或建设业主对品质有特别要求的设备、材料招标,经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还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

  (九)第四十五条:采用综合性价比法或综合评估法的,按本办法附件2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权重计算商务分。

  (十)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资信条件认定标准和评审等级设置原则按照《北仑区(开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五)项和第(七)项相应的资格预审附加条件认定标准和评审等级设置原则执行。

  (十一)设备、材料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资信标评审内容可参照第四十八条规定,如确有必要,经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资信标评审内容可以另外增加“认证”和“企业注册资本”两项内容。

  (十二)设备、材料综合评估法根据设备、材料品质要求不同选用本办法附件2规定的办法。

  (十三)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专业工程,如确有必要,经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评标办法可参照设备、材料评标办法执行。

  (十四)附件内容调整详见本意见附件1-3。

  三、关于建筑市场信用等级与招投标活动的挂钩要求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初根据信用等级为B级的在本区注册企业上季度末信用分排名确定不超过4家的勘察设计企业、不超过3家的监理企业和不超过7家的施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本区资格审查或投标可享受A级信用等级待遇。

   

  附件:1.北仑区(开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项目评标办法适用类型一览表

  2.北仑区(开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项目部分评标办法评分标准一览表

  3.北仑区(开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办法商务标评标衡量值组合方式一览表

  

北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北仑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北仑区监察局

北仑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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