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建安质监〔2014〕8号
各建设、施工、监理、建筑起重机械装拆、租赁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2014年3月26日
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杜绝建筑起重机械倒塌或吊笼坠落等造成的群死群伤事故,经研究决定在辖区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扎实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措施,排查治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提高从业人员按章操作的自律性和安全防范意识,杜绝人的不安全行为,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二、整治范围
辖区范围内使用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以及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相关的施工、监理、安装拆卸、产权(租赁)单位。
三、整治内容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组织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租赁、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及起重吊装作业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及现场执行情况;
(三)建筑起重机械自身结构、安装基础、连接部件、安全保险装置、限位装置、附墙装置的完好性和安全使用情况;
(四)塔机周边环境的安全使用条件及群塔作业防撞措施落实情况;
(五)建筑起重机械定期检测、日常使用、维护、保养以及设备档案管理情况;
(六)建筑起重机械装拆单位具有相应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七)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安装拆卸作业人员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八)塔吊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和现场运行情况;
(九)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情况。
四、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时间从今年3月26日至 6月25日结束,为期三个月,具体安排如下:
3月26日至3月31日,各施工、监理、安装拆卸、产权(租赁)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并下发。
4月1日至5月30日,各建设、施工、监理、安装拆卸、产权(租赁)、维修保养单位要对建筑起重机械全数进行自查自纠,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起重机械一律暂停使用,立即进行整改,如因设备本身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难以整改的,应立即将设备拆除。检查结果填写《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表》(详见附件),一份现场留存备查,一份于每月30日前报总站安监科。
6月1日至6月26日,总站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各企业和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专项整治活动贯彻落实情况开展重点督查,并将督查结果进行通报,通报批评的单位一律列入重点监管。
五、整治要求
(一)各建设、施工、监理、安装拆卸、产权(租赁)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活动,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分析研究专项整治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办法,狠抓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
(二)凡未办理产权备案或超过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严禁在市区房屋建筑工程安装和使用。
(三)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必须建立设备的技术档案,如实记载设备的历次使用地点和工程名称、使用时间、运行状况,做好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和技术改造等记录。无技术档案或技术档案不符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严禁安装和使用。
(四)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原则上应由原安装(顶升、降节、拆卸)合同中的专业承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并具体列出维护保养标准和维护保养单位的责任。
(五)装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起重机械安装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必须是装拆单位的合法聘用人员,并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证书工作单位必须是聘用的装拆单位)。
(六)装拆单位应结合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要求和施工现场周边作业环境,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包括加节、附墙)、降节、拆卸的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必须经本单位及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审批。
(七)每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降节、拆卸)作业前,装拆单位必须向我站办理告知手续,实际作业日期必须与告知作业日期相符,不得提前作业,如延期施工的,需重新进行告知。
(八)每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包括加节、附墙)、降节、拆卸作业前,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审查装拆单位资质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特种作业资格证、装拆告知等相关资料。
(九)每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降节、拆卸)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按要求佩戴胸卡(胸卡内容包括本人照片、名字、单位、工种、证件盖公司公章),施工区域按要求拉警戒线进行隔离(注:不配合检查、未佩戴胸卡的视同无证上岗)。施工总承包企业、装拆单位的安全员及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员必须在作业点进行管理监督,确保实际装拆施工人员与装拆告知的人员一致,并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十)安装(顶升、降节)完毕后,装拆单位应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和安全使用说明,总承包、使用、装拆、租赁、监理单位应进行联合验收,首次安装的须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使用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使用登记证必须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十一)维修保养单位对起重机械维修保养每月不得少于2次,每次每台设备保养不得少于2名持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人员进行保养,并在保养记录中签字确认,使用单位、监理单位派人参加,并留下相应的保养影像资料存档。监理单位须自行对维修保养过程进行记录,由当值监理员和保养人员签字确认。
(十二)货用施工升降机(井架)最终安装高度不得超过30米。
(十三)使用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作以下规定:单笼井架至少配1名操作人员,双笼井架至少配2名操作人员,一台塔吊至少配2名特种作业人员(司机、信号司索各1人),双笼人货梯至少配2名操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必须贴在工作岗位醒目位置。
(十四)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对联合验收后的起重机械限位、限载等装置完好性负责,使用单位必须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对现场的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
(十五)合理安排现场操作人员作息时间,人离机后必须切断设备电源,锁好设备。严禁无证人员操作或使用起重机械,同时严格日常使用管理,严格控制施工升降机(人货梯)承载人数,一次承载人数不能超过9人。
(十六)各单位要大力推进大型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监控预警设备(黑匣子)安装使用。
六、处理办法
专项整治期间我站将对各单位开展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凡在我站检查中发现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拆、使用管理各环节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一律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上限进行处罚,涉及的施工、监理单位一律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其中:
(一)对设备管理混乱,未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出租非原厂制造的标准节、附着装置,出租假冒产权登记设备,出租有严重隐患的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一律暂停该企业设备的安装告知及新设备的产权登记;
(二)把安装(顶升、降节、拆卸)发包给无资质企业或个人的,如设备已安装(顶升、降节、拆卸),将对发包单位及监理单位进行处罚;
(三)未办理装拆告知手续擅自装拆或提前装拆或装拆人员与告知内容不符的,除按规定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罚外,装拆单位一律在市区范围内暂停装拆业务1个月(如再次发现的,一律暂停装拆业务6个月),并对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四)对出借资质或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和安全使用说明或出具虚假的自检合格证明的装拆单位一律在市区范围内暂停装拆业务6个月;
(五)对建筑起重机械不认真进行维护保养或出具虚假维护保养记录的维护保养单位一律在市区范围内暂停装拆及维护保养业务3个月;
(六)在监督抽查中发现起重机械违规超载运行、限载装置被擅自破坏的,一律暂停施工,对使用单位、监理单位一律列入重点监管,对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一律收回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七)对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人证不一致或持无效证件上岗的行为,一旦发现一律暂停施工;
(八)同一企业三个工地或同一个工地二次因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起重机械超载运行被责令暂停施工的,我站将报市住建委依法核查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
附件: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表
附件: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表
项目名称: 检查日期:2014年 月 日
<div align="center">设备名称 |
| 产权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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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 负 责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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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 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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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 项目总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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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单位 |
| 出厂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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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租赁)单位 |
| 出厂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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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拆卸单位 |
| 负 责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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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姓名及证书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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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发现建筑起重机械存在的安全隐患:
已经或计划采取的隐患整改措施: | ||||
施工单位 | 项目经理: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产权单位 | 负 责 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拆装单位 | 负 责 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监理单位 | 项目总监: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建设单位 | 负 责 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此表由总包单位填写,每台建筑起重机械填写两份,一份报市安质总站,一份现场留存。
抄送:市住建委质安处,杨馥源副主任。
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办公室 2014年3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