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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宁波市重点工程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4/4/2 录入人员:本站 浏览次数:1104次

文号:甬发改法规〔2009〕30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市重点工程(指市本级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前期项目,以下简称“市重点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是指受招标人委托从事宁波市重点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咨询以及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代理行为。

  第三条 凡从事市重点工程招标代理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市重点工程招标代理的管理工作,并委托宁波市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招标办”)对市重点工程招标代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市重点招标办办理档案登记手续。

  第六条 从事市重点工程招标代理的机构办理档案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家认定的招标代理资格等相关证书;

  (二)不少于12名(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6名)从业人员资料,包括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三)外地机构在宁波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提供不少于6名(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名)从业人员资料,包括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其证书和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市重点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按国家规定,在自愿、公平原则的基础上与招标人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明确代理内容、代理权限、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并送市重点招标办备案。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1、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2、协助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

  3、编制标底;

  4、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5、协助招标人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建评标委员会;

  6、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7、草拟或初审合同,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备案;

  8、提交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

  9、招标人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等材料时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用词准确、严密完整,避免前后矛盾和歧义。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完整地保存招标过程中所有文件、资料和记录备查。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招标代理业务中,如发现招标人、投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法、违规或显失公正行为的,应及时向市重点招标办反映。

  第十三条 代理的招标项目如有投诉举报或情况反映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招标人、市重点招标办及其他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严禁超越范围承接业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本单位代理项目的评标,不得发表影响评标的意见,但可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协助整理与评标相关的资料。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外,可暂停该代理机构1-6个月内承接新的招标代理业务,并按有关规定在网上进行公示。

第三章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从事市重点工程招标代理的专职人员除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外,同时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熟悉《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宁波市招标投标相关管理规定;

  (二)从事招标代理工作一年及以上且具有相关专业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三)在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服务,并是该代理机构的在册人员。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应在市重点招标办填报《宁波市重点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登记表》(以下简称《专职人员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简历;

  (二)招标代理业务培训,考核等证明材料;

  (三)招标代理机构与专职人员签订的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有单位变动等情况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针对代理招标项目组建能够满足需要的项目组。项目组应当由本机构人员组成,设项目负责人1名,专职人员若干名并在招标代理合同中注明具体人员。项目组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2人。

  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专职人员且不得同时从事3个以上工程项目(以信息发布至合同备案为工作时段,包括市重点工程外的其他工程)的招标代理。

  第二十一条 招标登记资料备案、招标文件资料备案、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开标、评标、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备案等主要环节必须由专职人员办理。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可暂停该专职人员1-6个月内开展新的招标代理业务,并按有关规定在网上进行公示。

  (一)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四)在填报《专职人员表》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五)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任职;

  (六)项目负责人同时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数量超过规定的;

  (七)不及时参加业务培训;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一年内被两次暂停代理业务的,该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不得从事下一年度市重点工程招标代理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重点招标办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和专职人员的诚信记录制度,对其招标代理行为进行记录与公示,接受舆论与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试行。
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宁波市重点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登记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职 务

 

职称或者执业
注册资格

 

文化程度

 

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

 

工程管理资历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手机号码

 

 

 

(盖章)

年 月 日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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