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甬建发〔2014〕87号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监察支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危旧房大排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风险防控,扎实开展建筑施工“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工作,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实现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生产经营活动死亡率“三下降”的目标,根据省建设厅《2014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建建发〔2014〕137号)要求,结合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现状及本年度工作部署,我委制定了《2014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4月30日
2014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省建设厅《2014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建建发〔2014〕137号)要求,结合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现状及本年度工作部署,现制定2014年全市建筑施工安
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 、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机制,全面排查治理建筑施工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重点环节的突出问题,大力消除安全隐患,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有效遏制和防范一般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排查治理依据
根据《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浙委〔2014〕5号)、《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建办质电〔2014〕2号)、《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3〕4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的通知》(建质〔2012〕6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158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等有关文件和相关法规技术措施进行排查和整改。
三、排查治理范围及内容
(一)排查治理范围:
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大民生工程作为排查治理重点。
(二)排查治理内容:
1.建筑施工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工程各方主体特别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
3.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4.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方案的制定、论证和执行落实;
5.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
6.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
7.企业主体、项目和班组的安全隐患检查和整改落实;
8.领导带班制度的贯彻执行;
9.事故报告和处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理等。
四、排查治理重点
开展以预防坍塌、高处坠落和建筑机械伤害等三类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内容的排查治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工程师等关键管理人员到岗并履职情况;
2.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情况;
3.现场使用的大型机械设备(包括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进场备案、安拆方案编制审批审核、检查验收、安全监测检验、使用和维修保养情况;
4.模板支撑系统、脚手架、深基坑、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作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专家论证、审核、审批、交底及验收使用等情况,其中模板支撑系统、脚手架、深基坑必须全部检查;
5. “三宝、四口、五临边”的安全防护情况以及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
6.施工人员居住工棚、临时设施存在隐患的排查,临时活动房搭设及验收使用情况;
7.临时用电方案编制、审核、审批、验收及使用情况;用电设施设备安全与管理情况;
8.消防通道通行情况,消防设施、设备设置配备、维护情况;
9.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五、时间安排
全市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积极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5月10日之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工作安排,分析安全生产现状,制定针对“隐患排查治理”具体的、可操作的工作方案,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广泛动员,统一认识,周密部署,要求通知到每个单位,每个工地。
(二)全面排查治理阶段(5月10日至10月15日)。
采取企业全面自查自纠和监管部门重点抽查督查相结合的方式。
1、全市所有在建工程每月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及起重机械安拆单位等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如一时无法整改的必须暂停施工,并定人、定时、定措施落实整改。
2、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市安质总站要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抽查督查,应对有正处于深基坑、高大支模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安拆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阶段的工程进行全数检查,对不按时上报排查表的以及在日常监管过程中现场管理混乱安全隐患严重的建筑工程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对检查中发现自查自纠不认真、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和责任人,必须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3、我委将在近期开展专项督查,对督查中发现自查自纠不认真、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厉查处,同时对相应主管部门进行全市通报批评。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要以6月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和9月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综合督查为契机,重点加强以保障性安居工程为主的重要民生工程隐患排查治理,在6月底前和9月底前做到保障性安居工程全数检查,检查出的隐患全部整改到位。
(三)精心总结提高阶段(10月15日至11月10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要对本地区开展建筑施工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进行全面总结,检查评估建筑施工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实际效果,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管理制度,巩固排查治理成果,并形成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报告。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加强对全市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住建委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郑世海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杨馥源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委质安处、市场处和市本级各监管单位(市安质总站、建管处、监察支队)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质安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要强化红线意识,始终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生命为代价的红线。要从思想和行动上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针对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隐患排查的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施工。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走过场、隐患整改不到位等不认真履行职责要予以严肃查处。
(二)加大力度,强化监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要加大对现场的监督管理力度,采取高强度、大频率的监督检查,对施工现场是否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是否落实隐患排查整治各项措施进行检查,要严格督促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按标准施工、按规范监理,坚决制止凭经验施工、按土办法操作。要在强化现场监督检查的同时,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行为的督查力度,督促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
(三)注重实效,完善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要把建筑工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推进,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项具体措施真正落到实处。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建筑施工企业和有关单位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坚持进行回头看,反复抓,抓反复,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巩固治理成果。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要做好相关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在6月20日、9月20日、11月10日前,将本地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季度总结、年度总结及汇总表报报我委质安处,联系人:曹驰,联系电话及传真:87191022,邮箱:zhianchu@163.com。同时,在每季度末月25日前,及时将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录入到“宁波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