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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修改完善《象山县政府性投资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企业预选承包商库成员单位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0/10 录入人员:本站 浏览次数:1044次

关于修改完善《象山县政府性投资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企业预选承包商库成员单位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象政预联办〔2014〕5号 

各建设单位、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行为,简化程序,经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对《象山县政府性投资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企业预选承包商库成员单位考核办法(试行)》修改完善,待条件成熟时正式发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周期为一个年度。
二、增加跟踪审计考核:
1、跟踪审计咨询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编制跟踪审计实施方案,根据方案内容和进度安排及时完成相关工作,使用单位应对照方案加强监督和考核,监管部门不定期对跟踪审计项目进行抽查,如发现未按合同约定或方案安排及时完成相关工作的,每一事项扣1分,最多扣5分;
2、跟踪审计咨询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财政或审计部门对其出具的报告复核时,发现工作不到位或跟踪审计审核事项后补等情况,视情节严重程度,扣1-5分;
3、在跟踪审计过程中,跟踪审计咨询单位提出建设性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单项节约投资50万元以上或被使用单位采纳并出台相关制度的,每项加2分。
三、增加概算编制考核:
使用单位或监管部门对概算报告进行审核或复核后,对发现的误差情况参照《考核办法》附件2考核。
四、调整预算编制考核类别:
预算编制考核由造价咨询类别调整至招标代理类别。
五、修改条款:
第四条(一)10增加:最高扣5分;
第五条修改为:综合考核由县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共30分,主要包括:
(一)业绩(最多得24分):完成审定造价在200万元及以上县政府性投资工程的造价咨询业务且履约评价为合格及以上的,每个得0.5分;1000万元及以上的,每个得0.75分;3000万元及以上的,每个得1分。以上加分,不重复加分且按最高加分项计算。
(二)自身建设(最多得6分):
1、办公场所:在象山有100平方米以上固定办公场所的,得2分,达不到的不得分;
2、制度建设:根据财务、考核、内部审核、岗位职责、档案管理、保密、质量控制等制度建设情况,酌情得0-1分;
3、资料备案:根据按规定执行备案、备案资料完整情况,酌情得0-1.5分;
4、荣誉表彰:受到省、市、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分别得1分、0.5分、0.25分(不重复加分);参与相关办法、标准或示范文本制订的,得0.5分。
第七条修改为:综合考核由县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共30分,主要包括:
(一)业绩(最多得24分):完成审定造价在200万元及以上县政府性投资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且履约评价为合格及以上的,资格预审项目每个得0.75分,邀请招标项目每个得0.25分,其他项目每个得0.5分,其中1000万元及以上的每个再加0.25分。
(二)自身建设(最多得6分):
1、制度建设:根据财务、考核、内部审核、岗位职责、档案管理、保密、质量控制等制度建设情况,酌情得0-1.5分;
2、投诉处理:根据投诉处理配合情况,酌情得0-2分;
3、办公环境:根据办公环境情况,酌情得0-1分;
4、荣誉表彰:受到省、市、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分别得1分、0.5分、0.25分(不重复加分);参与相关办法、标准或示范文本制订的,得0.5分。
第九条5修改为:当年度(从入围之日起)扣分达30分及以上的;
第十一条第9点修改为:当年度(从入围之日起)承接我县工程预算造价不足5000万元的(设计、监理按设计、监理合同价计入);
第十二条修改为:
县公共资源交管办每年根据预选库成员单位考核得分情况进行排名。直接清退的企业不再进行考核排名,但计入排名最后位置。造价咨询类排名前6名的或招标代理类排名前4名的,直接入围下一周期预选库;其中造价咨询类前3名的或招标代理类前2名的,直接入围下一周期预选库一类管理单位。造价咨询类排名后6名的或招标代理类排名后3名的,在下一周期预选库成员单位征集中,给予扣分,并通报批评。造价咨询类,连续两年考核后两位的(排名不包括直接清退的企业),直接清除出预选承包商库,并不得参加下一轮的预选承包商库申请。招标代理类,连续两年考核后一位的(排名不包括直接清退的企业),直接清除出预选承包商库,并不得参加下一轮的预选承包商库申请。
附件:《象山县政府性投资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企业预选承包商库成员单位考核办法(试行)》

 

象山县政府性投资工程中介机构
预选承包商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4年8月15日

 

 

 

 

 

抄送: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县纪委
象山县政府性投资工程中介机构预选承包商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4年8月15日印发


象山县政府性投资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企业
预选承包商库成员单位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政府性投资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企业预选承包商库成员单位(简称“预选库成员单位”)的考核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工作质量,根据《象山县政府性投资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企业预选承包商库管理办法(试行)》(象政办发〔2012〕227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入围的预选库成员单位,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两类。
第三条 考核分日常考核和综合考核两个方面,实行量化考核,总分均为100分。

第二章  造价咨询类预选库成员单位的考核
第四条 造价咨询类预选库成员单位日常考核由使用单位和监管部门共同负责。每项造价咨询业务(含预算编制,下同)完成后,监管部门应将审核过程中发现的扣分、加分内容,及时向使用单位和县公共资源交管办通报;使用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日常考核情况(见附件1)报县公共资源交管办汇总;县公共资源交管办应通过随机抽查的方式,加强日常考核工作的管理。日常考核共70分,主要包括:
(一)扣分内容(60分,扣完为止,同一扣分内容多次发生按实际次数扣分)
1、注册地在宁波市外、不设立分支机构的预选库成员单位,应当自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好单项业务注册登记,不按时注册登记的,每个项目扣1分;
2、从业人员向他人借用执业资格证的,每人次扣2分;
3、未经使用单位同意擅自更换咨询人员的,每人次扣1分;
4、违反业务程序并造成不良后果的,酌情每次扣2-3分;
5、对咨询过程中发现或应当发现的重大问题,不向使用单位反映或不如实反映的,酌情每次扣2-3分;
6、由于使用单位提供资料不全,应该用计价依据计算造价而用估价形式出现,并未及时向使用单位、审核部门报告的,每处扣0.5分;
7、未完成合同规定事项,或者咨询报告质量不高被使用单位或监管部门退回的,酌情每次扣2-3分;
8、使用单位或监管部门对概算报告进行审核或复核后,对发现的误差情况按附件2进行扣分;
9、财政或审计部门对结算报告进行审核或复核后,对发现的误差情况按附件3进行扣分;
10、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完成任务且未经使用单位认可的,超出10个工作日内每次扣1分,每超过10个工作日加扣0.5分,在预算审核过程中,编制人员不配合造成审核延期、影响招标进度的,扣0.5分,最高扣5分;
11、咨询业务完成后30日内不提供项目回访访录表的,每次扣0.5分;
12、归档资料丢失或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每个项目扣1分;
13、咨询业务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对预选库成员单位进行评价,分满意、一般、不满意,分别扣0分、1分、3分,其中评价为不满意的,需提出评价理由并报县公共资源交管办审核确定;
14、跟踪审计咨询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编制跟踪审计实施方案,根据方案内容和进度安排及时完成相关工作,使用单位应对照方案加强监督和考核,监管部门不定期对跟踪审计项目进行抽查,如发现未按合同约定或方案安排及时完成相关工作的,每一事项扣1分,最多扣5分;
15、跟踪审计咨询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财政或审计部门对其出具的报告复核时,发现工作不到位或跟踪审计审核事项后补等情况,视情节严重程度,扣1-5分。
(二)加分内容(最多得10分)
16、在概算、预算编制及审核过程中,给使用单位及设计单位提供合理化建议,节约工程投资10万元以上的,经预选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确认,每个项目加1分;
17、在竣工结(决)算审核过程中,发现因施工合同签订不严、变更联系单签证不当等导致50万元以上损失浪费,并及时向使用单位、审核部门报告的,经预选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确认,每次加2分;
18、发现使用单位存在重大违规违纪问题,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货商存在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不良行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的,经预选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确认,每个项目加2分;
19、在跟踪审计过程中,跟踪审计咨询单位提出建设性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单项节约投资50万元以上或被使用单位采纳并出台相关制度的,每项加2分。
第五条 综合考核由县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共30分,主要包括:
(一)业绩(最多得24分):完成审定造价在200万元及以上县政府性投资工程的造价咨询业务且履约评价为合格及以上的,每个得0.5分;1000万元及以上的,每个得0.75分;3000万元及以上的,每个得1分。以上加分,不重复加分且按最高加分项计算。
(二)自身建设(最多得6分):
1、办公场所:在象山有100平方米以上固定办公场所的,得2分,达不到的不得分;
2、制度建设:根据财务、考核、内部审核、岗位职责、档案管理、保密、质量控制等制度建设情况,酌情得0-1分;
3、资料备案:根据按规定执行备案、备案资料完整情况,酌情得0-1.5分;
4、荣誉表彰:受到省、市、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分别得1分、0.5分、0.25分(不重复加分);参与相关办法、标准或示范文本制订的,得0.5分。

第三章  招标代理类预选库成员单位的考核
第六条 招标代理类预选库成员单位日常考核由使用单位、县公共资源交管办共同负责,共70分,主要包括:
(一)使用单位评价(15分,扣完为止)。每项招标代理业务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对预选库成员单位进行评价,分满意、一般、不满意。评价为一般的扣1分,不满意的扣3分。每项招标代理业务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评价意见(附件4)报县公共资源交管办汇总。其中评价为不满意的,需提出评价理由并报县公共资源交管办审核确定。
(二)日常执业行为(55分,扣完为止)。县公共资源交管办根据预选库成员单位的每次服务质量,对其进行动态考核。扣分标准参照《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实施细则》(甬建发[2009]333号)。另外,预选库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的,也应予以扣分(相关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减半扣分):
1、编制招标文件时,凡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没有明确规定或招标文件范本没有明确载明的事项,必须在提交招标文件审核时向县公共资源交管办作书面说明,擅自设置的,扣5分,导致投诉的,扣10分;
2、设置资信分或技术标评分的政府性投资工程,其招标文件应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审核确定,擅自更改审核确定后的招标文件的,扣5分,导致投诉的,扣10分;
3、擅自复制或泄漏资格审查入围名单、出售招标文件登记签字在同一张表格上、泄漏评标情况的,扣10分;
4、承接审定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预选库成员单位要在公开报名期间,委派人员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窗口协助做好投标人报名工作,报名资料审查不仔细或接收的报名资料不齐全的,扣3分,导致投诉的,扣5分;
5、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未认真履行中标人资格审查程序导致不能进行网上备案的,扣5分;
6、招标文件中技术条款、结算条款等与工程特征及预算不相符、违反有关规定的,酌情扣0.5-2分。
7、使用单位或监管部门对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简称“预算”)报告进行审核或复核后,对发现的误差情况按附件2进行扣分;
第七条 综合考核由县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共30分,主要包括:
(一)业绩(最多得24分):完成审定造价在200万元及以上县政府性投资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且履约评价为合格及以上的,资格预审项目每个得0.75分,邀请招标项目每个得0.25分,其他项目每个得0.5分,其中1000万元及以上的每个再加0.25分。
(二)自身建设(最多得6分):
1、制度建设:根据财务、考核、内部审核、岗位职责、档案管理、保密、质量控制等制度建设情况,酌情得0-1.5分;
2、投诉处理:根据投诉处理配合情况,酌情得0-2分;
3、办公环境:根据办公环境情况,酌情得0-1分;
4、荣誉表彰:受到省、市、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分别得1分、0.5分、0.25分(不重复加分);参与相关办法、标准或示范文本制订的,得0.5分。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八条 根据每个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履约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单个项目扣分(不含加分内容,下同)达5分及以上的,不得评为优秀;扣分达15分及以上的,经县公共资源交管办审核确定,评为不合格。
第九条 预选库成员单位在入围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暂停承接相关业务3个月:
1、超越其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承接业务的;
2、违反象政办发〔2012〕227号文件规定与使用单位签订合同的;
3、同时承接同一工程的招标人和投标人、2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招标人和施工单位的造价咨询业务的;
4、单个项目履约评价不合格的;
5、当年度(从入围之日起)扣分达30分及以上的;
6、预选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认为应暂停承接业务的。
第十条 预选库成员单位在入围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停止承接原使用单位的相关业务:
1、使用单位评价不满意累计2次的;
2、单个项目履约评价不合格的;
3、承接同一使用单位的造价咨询业务总误差率大于8%累计3次的。
第十一条 预选库成员单位在入围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直接清退出相关预选库,并不得承接我县政府性投资工程的相关业务,不再受理其下一个周期的入库申请:
1、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承揽业务,伪造、出卖、转让资质等级证书,或有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的;
2、提供造价咨询或招标代理服务时,帮助投标人串通投标,与他人串通弄虚作假,或泄露应当保守的秘密的;
3、受到我县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有不良行为记录正在公示的;
4、接受委托后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放弃委托的;
5、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6、因服务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引起法律诉讼并败诉或造成使用单位30万元以上损失的;
7、当年度累计扣分达40分的;
8、一个周期内两次被暂停承接业务或者停止承接原使用单位业务的;
9、当年度(从入围之日起)承接我县工程预算造价不足5000万元的(设计、监理按设计、监理合同价计入);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或预选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认为不应继续列入预选库的。
第十二条县公共资源交管办每年根据预选库成员单位考核得分情况进行排名。直接清退的企业不再进行考核排名,但计入排名最后位置。造价咨询类排名前6名的或招标代理类排名前4名的,直接入围下一周期预选库;其中造价咨询类前3名的或招标代理类前2名的,直接入围下一周期预选库一类管理单位。造价咨询类排名后6名的或招标代理类排名后3名的,在下一周期预选库成员单位征集中,给予扣分,并通报批评。造价咨询类,连续两年考核后两位的(排名不包括直接清退的企业),直接清除出预选承包商库,并不得参加下一轮的预选承包商库申请。招标代理类,连续两年考核后一位的(排名不包括直接清退的企业),直接清除出预选承包商库,并不得参加下一轮的预选承包商库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预选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主题词:中介企业  考核办法  通知
抄送: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县政府、县纪委
象山县政府性投资工程中介机构预选承包商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3年5月8日印发

 

 附件1:
造价咨询类预选库成员单位日常考核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填报时间:      

<div align="center">

项目
名称

 

造价咨
询企业

 

序号

扣分内容及标准

扣分标准

考核分

备注

1

注册地在宁波市外、不设立分支机构的预选库成员单位,应当自签订合同后7日内办理好单项业务注册登记,不按时注册登记的

1分/项目

 

 

2

从业人员向他人借用执业资格证的

2分/人次

 

 

3

未经使用单位同意擅自更换咨询人员的

1分/人次

 

 

4

违反业务程序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2-3分/次

 

 

5

对咨询过程中发现或应当发现的重大问题,不向使用单位反映或不如实反映的

2-3分/次

 

 

6

由于使用单位提供资料不全,应该用计价依据计算造价而用估价形式出现,并未及时向使用单位、审核部门报告的

0.5分/处

 

 

7

未完成合同规定事项,或者咨询报告质量不高被使用单位或监管部门退回的

2-3分/次

 

 

8

使用单位或监管部门对概算报告进行审核或复核后,误差超出规定范围的

见附件2

 

 

9

财政或审计部门对结算报告进行审核或复核后,误差超出规定范围的

见附件3

 

 

10

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完成任务且未经使用单位认可的;在预算审核过程中,编制人员不配合造成审核延期、影响招标进度的

0.5分起

 

最多扣5分

11

咨询业务完成后30日内不提供项目回访访录表的

0.5分/次

 

 

12

归档资料丢失或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1分/项目

 

 

13

使用单位评价意见(满意、一般、不满意)

分别0、1、3分

 

 

14

跟踪审计咨询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或方案安排及时完成相关工作的

1分/事项

 

最多扣5分

15

财政或审计部门对跟踪审计咨询单位出具的报告复核时,发现工作不到位或跟踪审计审核事项后补等情况

视情节严重程度,扣1-5分

 

 

加分内容

 

 

 

相关科室意见

 

分管领导
意    见

 

</div>

备注:造价咨询业务完成后,监管部门应将发现的扣分、加分内容,及时向使用单位和县公共资源交管办通报,使用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此表报县公共资源交管办;如评价为不满意的,需提出评价理由并报县公共资源交管办审核确定。


附件2
县政府性投资工程预算报告误差扣分标准

<div align="center">

性质

误差情况

扣分标准

总误差

A≥5万元且B≥5%

0.5

A≥8万元且B≥8%

1

A≥10万元且B≥10%

2

分部分项
误    差

C≥10%

每5处扣0.5分

计价依据套用错误

每10处(重复不计)扣0.5分

</div>

总误差额A=审核或复核后工程造价-审核或复核前工程造价;
总误差率B=∣A∣/审核或复核后的工程造价×100%;
子目工程量误差率C的计算方式同B。


附件3
县政府性投资工程结算报告误差扣分标准

<div align="center">

性质

误差情况

扣分标准

一审

D≥3万元且E≥3%

0.5

D≥5万元且E≥5%

1

D≥10万元且E≥10%

2

二审

F≥1万元且G≥1%

0.5

F≥3万元且G≥3%

1

F≥5万元且G≥5%

2

</div>

一审:使用单位委托预选库成员单位进行工程结算审价;
二审:一审后,报财政或审计部门进行工程结算审核,财政或审计部门可以自审,也可以委托预选库成员单位审核、财政或审计部门对其审核结果进行抽查;
一审误差额D=二审核定数-一审核定数;
一审误差率E=∣D∣/一审核定数×100%;
二审误差额F=财政或审计部门抽查审定数-财政或审计部门委托的预选库成员单位审定数(若财政或审计部门直接自审,则不计算F);
二审误差率G=∣F∣/财政或审计部门委托的预选库成员单位审定数×100%。


附件4:
招标代理类预选库成员单位日常考核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填报时间:      

<div align="center">

项目名称

 

招标代理企业

 

使用单位评价意见

(满意、一般、不满意)

评价理由

 

相关科室意    见

 

分管领导
意    见

 

日常执业行为扣分情    况

 

 

 

</div>

备注:每项招标代理业务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评价意见(附件4)报县公共资源交管办汇总,其中评价为不满意的,需提出评价理由并报县公共资源交管办审核确定;“日常执业行为扣分情况”栏由县公共资源交管办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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