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审中〔2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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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协审单位安排办法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鄞州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规定,按照“排名优先,过程回避,专业特长,统筹安排,滚动分配”原则,结合鄞州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以下简称投资项目审计中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造价咨询资质。从事投资项目审计中心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工作的,必须是取得投资项目审计中心入围资格的乙级以上(含)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其中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条 项目安排分配。采用滚动分配,动态排名的方法,科学合理地分配协审任务。投资项目审计中心将项目按送审金额大小划分为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和5000万元以上三个档次,同时进行滚动分配。分配的顺序为协审单位入围和投资项目审计中心对协审单位的考核排名,即协审单位入围第1年按入围排名先后顺序进行分配,以后年度按考核排名先后顺序进行分配。如遇预算编制、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审计与按顺序分配的协审单位为同一家公司等特殊情况除外。
送审金额在500万元以下项目安排分配。对送审金额在500万元以下项目,原则上采用简易审计程序,即对1家建设单位每年仅发1份审计通知书,出1份审计报告。根据建设单位项目特点等因素选择2至3家协审单位,对1家建设单位1个年度内的送审金额在500万元以下项目进行审计。其协审单位的确定跟其他项目同样的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第三条 协审单位确定的审批流程。
(一)综合科根据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信息,按照协审单位排名顺序初步确定项目协审单位,提交给业务科室审核。
(二)业务科室根据项目专业、特色及各单位专业人员配备情况,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三)主任室结合综合科意见、业务科室意见,最终确定项目的协审单位。
(四)主任室将项目流转至项目主审开始项目审计工作。
对特殊情况下不采用滚动分配项目的,综合科应事先向投资项目审计中心主任汇报,然后再提交给业务科室审核,由主任室最终确定项目的协审单位。
第四条 协审单位变更。原则上,项目的协审单位一经确定不予更换,协审单位应服从任务安排。对协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审计中心下达的协审任务,第1次作轮空大型项目(送审金额5000万元以上)审计任务处理,累计出现2次的,取消本年度协审任务安排,并扣罚履约保证金10000元处理。累计出现4次的,取消下一轮协审投标资格。对协审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接受审计任务的,该单位应在接到任务通知2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理由,报投资项目审计中心主任室同意(附件1)。
第五条 协审单位考核。审计组一般在项目审计结束后七天内,对协审工作进行考核。考核主要由五方面内容组成:审计质量,审计进度,廉政建设,审计成效,综合评价。对累计达到3次不满意的协审人员,审计中心可拒绝该人员参与协审工作。对累计达到4次不满意的协审单位,审计中心将暂停该单位的协审项目,视实际整改情况后再安排审计项目。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该项目协审工作考核不得分,投资项目审计中心取消该单位协审资格,并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如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因协审单位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引起法律诉讼并败诉的;
(二)经投资项目审计中心审计复核后发现质量纰漏,误差率大于等于3%的,根据《宁波市鄞州区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鄞党办〔2006〕51号)文件规定,报区公共交易中心公示1年。对相关协审人员将报请宁波市造价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处分;
(三)协审单位或人员未能严守职业道德,如因弄虚作假、滥用职权、造成审计结果严重失实或发生其他重大过失、违约等情况或违反审计纪律和廉政要求的(附件2)。
第六条 本办法由投资项目审计中心综合科负责解释。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原《2010-2011年度竣工决(结)算协审项目安排实施办法(试行)》(鄞审中〔2009〕13号)废止。
附件:1、要求调整审计任务的申请表
2、协审项目考核不满意情况登记表
宁波市鄞州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
2014年9月26日
抄送:区审计局。
鄞州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 2014年9月23日印发
附件1
要求调整审计任务的申请表
编号:
项目名称 |
| 送审金额(元) |
|
要求调整审计任务原因 |
(盖章) | ||
业务科室 |
科室负责人(签字): | ||
分管主任 |
年 月 日 | ||
主任意见 |
年 月 日 |
本表一式二份,审批完成后,一份请提交综合科留存,一份由协审单位留存。
附件2
协审项目考核不满意情况登记表
编号: 201*00 日期: 20**年**月**日
项目名称 | ****决(结)算审计 |
协审单位名称 |
|
协审组长 |
|
协审工作不满意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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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审计组长意见 |
20 年 月 日 |
中心业务科室意见 |
20 年 月 日 |
中心分管主任意见 |
20 年 月 日 |
中心主任意见 |
20 年 月 日 |
本表一式三份,审批完成后,一份提交综合科留存,一份由协审单位留存,一份由决(结)算审计科室留存,并作为协审工作考核、协审费用结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