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顺利推进我市的工程担保工作,根据《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甬建发[2014]17号)文件精神,结合工程担保市场实际情况,我办制定了《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方担保人管理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2014年12月24日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方担保人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顺利推进我市的工程担保工作,根据《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甬建发[2014]17号),以下称“《担保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担保人的要求,结合工程担保市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参与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及国家高新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级及以上重点工程除外)担保的第三方担保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建招办负责对本细则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第三方担保人及其担保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所有合格的第三方担保人开放工程担保业务并实行严格的动态管理制度。
第四条 第三方担保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获得宁波市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二)具有一定经营规模,资信状况、服务质量优良,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无本市金融行业的不良记录;
(三)制定较为完善的工程担保业务流程和风险防控措施,配备符合业务开展需要专职业务人员;
(四)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有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业绩。
第五条 第三方担保人应以分行及以上名义统一提出登记。登记时应明确其可独立开展担保业务的下属一级支行数量、名称及其专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取得有效登记的第三方担保人方可开展工程担保业务。
第六条 第三方担保人应严格遵守《担保管理办法》文件对其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要求,登记材料、业务报表及出具的保函等资料应真实有效。
(一)第三方担保人在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前应向市建招办递交登记材料(详见附件1)和工作承诺书(详见附件2)。
(二)第三方担保人有重大事项变更时,应在变更后1个月内向市建招办进行登记。每季度第1个月5日前,向市建招标办上报上季度辖区内工程担保业务情况(格式详见附件3)。
(三)第三方担保人应在受理被担保人的工程担保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保函,保函格式必须使用《担保管理办法》提供的标准格式。
(四)同一第三方担保人(含同一分行、同一支行或者同一分行的不同支行)不得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同时为合同双方提供工程担保。
(五)发生担保事项索赔时,第三方担保人应客观公正核实索赔申请材料,及时为保函受益人办理理赔手续。
(六)第三方担保人应按《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原件由市建招办收讫的履约保函和支付保函,应凭市建招办出具的同意退保证明办理退保手续。
退保手续应在受理被担保人的退保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七)不得采用恶意压低担保收费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工程担保业务。
第九条 第三方担保人应接受市建招办对其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日常动态管理。
(一)市建招办将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对第三方担保人的违规行为分别作出警示、暂停三个月或停止开展业务的处理,并酌情进行通报。
1、第三方担保人有下列情形的,将直接停止其开展工程担保业务:
(1)在登记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2)提供虚假工程担保保函的;
(3)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4)违规办理退保手续的;
(5)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撤保或变相撤保的。
2、第三方担保人有下列情形的,将暂停三个月开展业务:
(1)第三方担保人出具的工程担保保函格式,与《担保管理办法》提供的标准格式不一致的;
(2)同一第三方担保人(含同一分行、同一支行或者同一分行下的不同支行)同时为主合同双方提供工程担保的;
(3)恶意压低担保收费,降低服务质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3、第三方担保人有下列情形的,将被警示:
(1)不及时上报工程担保业务统计报表的;
(2)工程担保业务专职人员变更未及时登记的;
(3)工程担保业务分管领导和指定联络员无法联系的;
(4)提交的相关资料不准确的;
(5)未按规定出席或无故缺席相关会议的。
(二)半年内被警示两次及以上的第三方担保人暂停开展业务三个月。
(三)停止开展业务的第三方担保人一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登记。
第十条 本管理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方担保人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市建招[2014]04号)和《关于提交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方担保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准入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市建招[2014]0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方担保人担保业务登记资料
2.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工作承诺书
3.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方担保人
担保业务统计报表
附件1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方担保人担保业务登记资料
根据《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甬建发[2014]17号,以下称“《担保管理办法》”)要求,第三方担保人在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前应向市建招办递交以下登记材料:
上述资料中金融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须提供原件并核对复印件,望各第三方放担保人将登记资料其编辑成册以方便查阅、存档。
附件2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
第三方担保人工作承诺书
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根据《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甬建发[2014]17号,以下称“《担保管理办法》”)要求,为规范建设工程担保行为,防范工程建设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第三方担保人,我方郑重承诺如下:
1、严格按照《担保管理办法》文件规定办理工程担保有关事项,出具的保函格式与该文件提供的标准格式保持完全一致。
2、我方同一分行、同一支行或者同一分行的不同支行,不同时为同一工程的合同双方提供工程担保。
3、在受理工程担保有关事项后,严格在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办结,不拖延,确保被担保人的利益。
4、发生担保事项索赔时,保证客观公正核实索赔申请材料,及时为保函受益人办理理赔手续。
5、为被担保人办理退保手续时,在其提交由你方出具的同意退保证明后才予以办理。
6、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向你方上报上季度辖区内工程担保业务统计。
7、登记材料、业务报表及出具的保函等资料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将及时告知你方并在一个月内完成变更登记。
8、不恶意压低担保收费,共同维护工程担保市场的正常秩序。
9、如有工作失职,违规违法,对被担保人造成损失,愿接受《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方担保人管理细则》规定的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我方指定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分管领导姓名 ,联系电话 ;指定联络员姓名 ,联系电话 。
承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方担保人担保业务统计报表
( 年度第 季度)
填报人:(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保函类别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间 | 工程名称 | 发包人名称 | 承包人名称 | 保函金额 | 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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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一、保函类别:1、投标担保;2、履约担保;3、支付担保;4、质量保证担保;5、合同尾款预付担保。
二、办理内容:1、新办理工程担保;2、退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