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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6 录入人员:本站 浏览次数:1212次

慈政办发〔2015〕1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2日

 

 慈溪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慈溪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慈政发〔2013〕51号,以下简称《办法》),经研究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一、凡承担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包括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应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均应依照本细则接受审计监督。
  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专业审计分局(以下简称“专业审计分局”)依照《办法》行使审计监督权,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审计程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独立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审计监督。
  三、专业审计分局应当加强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的日常联系与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管工作。
  四、市发展改革局在审批和管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过程中,应及时将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及批准的投资概算等相关资料抄送市审计局;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末将项目实施情况资料包括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意见、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等资料在报送相关部门的同时抄送市审计局。
  五、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投资概算审批前,应将项目投资概算资料送专业审计分局审核,专业审计分局在参加初步设计或概算审查会议时,提出概算审核意见。
  六、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在发售招标文件前,将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等相关资料提前送达专业审计分局进行审核,未按规定报送上述资料的项目结算不予受理。专业审计分局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审核实施分类管理:
  (一)造价500万元(不含)以下单项工程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由建设单位内审或自行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报专业审计分局备案,专业审计分局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核查。
  (二)造价500万元(含)以上单项工程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由各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报送专业审计分局审核。专业审计分局应当按规定及时提出审核意见。
  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送审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时应当同时报送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含批准概算汇总表)、施工图(含电子稿)及评审资料、工程量计算书、招标文件等资料,造价500万元(不含)以下单项工程报备资料均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供,招标补充文件内容涉及工程造价的,应另行报专业审计分局。
  七、《慈溪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较大和重大变更,经工程变更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将变更相关资料送专业审计分局,专业审计分局对工程变更预算造价进行审核。
  八、专业审计分局对列入审计监督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实行年度计划申报制度,建设单位应于前一年度12月25日之前将结算审计计划申报表报送专业审计分局,未按时申报的,可于当年度6月15日至30日补报,未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当年度不安排结算审计(应急抢修工程除外)。专业审计分局对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分类管理:
  (一)慈溪市规定招标额度(不含)以下的单项工程的竣工结算,由建设单位内审或自行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二)慈溪市规定招标额度(含)以上的单项工程的竣工结算,由专业审计分局根据《慈溪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审管理办法》(慈审〔2013〕38号)委托年度入围协审单位审计,专业审计分局按项目送审额度采用必审或抽查方式对协审单位审计情况进行复核和监督。
  九、工程完工经验收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提交完整的档案资料后,方可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对违反《慈溪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及《慈溪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专业审计分局可不予受理。
  十、报送专业审计分局的工程结算资料必须按规定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填写《慈溪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送审表》,并提交以下规定的工程结算资料原件,建设单位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因漏报、少报结算资料影响结算结果的,由其承担责任。不能达到审计要求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备齐资料重新报送。
  (一)核准概算(调整概算)、批复文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变更报批手续原件或复印件。
  (二)招标文件、甲方测算价、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投标文件(技术标和商务标)、施工或采购合同、补充合同、会议纪要、承诺条款等原件;商务标电子文档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算表和措施项目费计算表的书面文本。
  (三)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核的工程结算书原件(包括计量资料及工程量计算书)及电子文档,结算书须有施工单位公章及预算资格章,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及盖章;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送审资料承诺书。
  (四)开工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原件。
  (五)工程施工图和竣工图。
  (六)工程变更联系单原件。
  (七)批准实施的施工组织方案。
  (八)工期、文明标化工地、人员到岗履约情况证明资料。
  (九)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十)建设单位提供材料、设备的清单,施工用水用电清单。
  (十一)列入工程结算的设备清单。
  (十二)工程总分包情况说明。
  (十三)需要核实的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凭证。
  (十四)其他资料。
  十一、审计期间,因特殊原因确需补充资料,经专业审计分局提出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准备齐全,经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专业审计分局审核确认后并入项目结算送审资料中予以审计。
  十二、具备审计条件的竣工结算审计,应当在送审资料齐全起90日完成审计实施工作。因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个月。
  因被审计单位与其他单位存在结算争议等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完成的,专业审计分局可以就无争议部分先行出具工程结算结果。
  十三、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完成单项工程质量评定、初步竣工(交工)验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一般应当在工程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结算资料(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送的,建设单位应书面向专业审计分局说明原因。
  十四、市审计局及其专业审计分局或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书面确认审计结果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确认的,自下达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后视同认可。
  十五、市审计局及其专业审计分局针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通过出具审计意见建议单、工程管理预警函、审计建议函等形式提出审计建议,并检查和监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建议的采纳、整改及落实情况。
  十六、市审计局及其专业审计分局审计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不按图施工,送审工程量严重不实或主要材料与施工实际明显不符等情况的,应当提出审计建议,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可采取通报、移送相关部门等措施处理。
  十七、市审计局对专业审计分局复核质量进行监督,通过抽审、委托第三方检测等方式对项目质量进行复核,加强审计质量管理。
  十八、市审计局依照《慈溪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实施全过程或阶段性跟踪审计。
  十九、市审计局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
  二十、《办法》所称预算执行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运用过程中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时,建设单位或相关部门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本细则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资料。
  (二)财务分析、会计报表、账簿及凭证。
  (三)与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二十一、《办法》所称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依法已竣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时,建设单位或相关部门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料。
  (二)工程竣工决算报表。
  (三)与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二十二、本细则由慈溪市审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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