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项目基本操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试行)》(甬政办发[2015]114号)精神,为增强市本级PPP项目的可操作性,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项目基本操作流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予以执行。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2015年9月25日
宁波市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项目基本操作流程(试行)
为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宁波市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流程。
一、项目识别
(一)项目提出。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以下简称项目提出部门)可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中的新建、改建项目、存量公共资产及社会投资人申报项目中遴选PPP项目,提出项目初步实施方案,并向市发改委申报,建立市级PPP项目储备库(谋划类)。市政府授权行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或其他相关机构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PPP项目实施。项目初步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初步实施安排、财务测算等内容。初步实施方案经市PPP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有关联络员协商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提交市财政局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市属国有企业的存量改造项目须同时向市国资委提交相关材料。
(二)财政评价论证。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初步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现阶段,物有所值评价主要侧重于定性评价,定性评价重点关注项目采用PPP模式与采用政府传统采购模式相比能否增加供给、优化风险分配、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等。有条件的,鼓励开展物有所值定量评价。通过物有所值定性评价且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的项目,可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未通过定性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不得采用PPP模式。项目评价论证,要充分利用第三方咨询机构和专家力量,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专业咨询机构协助,咨询机构选择包括但不限于市财政建立的PPP项目咨询服务机构库,并按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三)建立PPP项目储备库。项目提出部门应对拟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及时向市发改委申报。根据项目谋划和进展情况,市发改委按照谋划类、推介类、实施类等分类建立市级PPP项目库,及时向社会公布项目清单。通过市财政局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PPP项目,作为推介类项目,进入储备库,由项目实施机构进行项目准备。
二、项目准备
(一)编制实施方案。项目初步实施方案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后,项目实施机构应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名称及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机构、项目的基本经济技术指标、合作伙伴应具备条件、风险分配基本框架、项目运作模式、交易架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的选择、产出标准和绩效指标及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项目初步实施方案已经达到实施方案要求的可适当简化财政评价论证和验证程序。
(二)实施方案审定。项目实施机构将拟定的项目实施方案由市财政局进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通过验证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把项目实施方案及财政部门验证结果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市政府批准,如有必要,由市政府授权市发改委出具相关文件。其中,涉及特许经营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国土、规划、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对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由有关部门出具部门审查书面意见,报市政府批准或由市政府授权市发改委审定。
(三)简化审批程序。新建、改建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程序。投资人确定前的项目前期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投资人确定后有关政府和投资人在项目前期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按照《PPP项目协议》的约定执行。各部门要完善联动审批机制,充分利用项目前期成果,已办理的相关前置手续,原则上不再重复办理。政府或项目实施机构已完成立项、初步设计审查等程序的,政府及项目实施机构可在项目公司成立后履行必要程序,将项目的立项以及各种审批资料变更或移交至项目公司。核准文件或正式签订的项目合同,作为项目投资主体变更的依据。存量项目不再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由项目实施机构向市国资委及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三、项目采购
(一)择优选择项目合作伙伴。PPP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PPP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项目采购方式,在项目实施方案获批后开展合作伙伴的选择工作。
PPP项目合作伙伴的选择,一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新建、改扩建项目合作伙伴的选择,且要求合作伙伴同时具有施工或总承包相应资质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参照市重点工程管理。
(二)合同签署。在推进PPP项目的过程中,市财政局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合同审核工作。项目实施机构在按合法程序确定候选社会投资人,并经确认谈判达成一致,提出项目社会投资人后,报市政府同意;市政府授权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社会投资人签订项目合同前,市法制办对PPP项目合同开展合法性审查。
PPP项目合同必须明确项目经营内容、范围及期限,责任风险分担、产品和服务标准,价格、收费标准、补贴及调整机制,信息披露,以及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程序等关键内容。项目合同、股东合同签署后应在十五天内报市财政局和市法制办备案。合同签订后内容发生实质性调整或者变更的,凡涉及政府出资或者补贴、收费标准等内容的,须经市财政局、发改委等部门确认。
需要为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可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市政府与中选社会资本草签项目合同,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正式签署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四、项目执行
(一)项目实施运营。项目实施机构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监管PPP项目各方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应保证按时完成项目融资并履行建造、运营、维护和移交等合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项目运行期间,项目公司依约提供安全、优质、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务,并定期对项目设施进行检修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二)项目支付履约。项目合同中涉及的政府支付义务,市财政局要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市财政局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建立PPP项目政府支付台账,严格控制政府财政风险。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后,PPP项目中的政府支付义务应纳入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监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政府有支付义务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产出说明,按照实际绩效按合同规定支付,并执行约定的奖励条款或惩处措施。设置超额收益分享机制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及时足额向政府支付超额收益。
(三)项目绩效评价。项目实施机构应每3-5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订应对措施,并报市财政局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质量、运营标准和安全的监督,保障公共产品的质量、效率和延续性。
五、项目移交
(一)预备应急预案。政府应与社会资本投资人明确项目的退出路径,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如遇不可抗力或违约事件导致合作提前终止时,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应急预案,及时做好接管,保障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二)建立多元化的退出渠道。政府可依托于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项目经营期满或发生合同提前终止情况时,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部门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按照合同约定的移交形式、补偿方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及时组织开展项目性能测试、验收及资产交割等工作,妥善做好项目移交。
(三)设立合作延长机制。项目合作期限届满后确有必要延长的,按照有关规定经充分评估论证,协商一致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延长。
(四)项目结果评价。项目移交完成后,市财政局应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PPP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作为政府开展PPP管理工作决策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