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
发布日期:2015/12/7 录入人员:本站 浏览次数:3579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市场秩序,制止和惩戒行业不正当执业行为,保障行业各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本着守法、诚信、公平、公正的理念,制定本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本公约是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企业行为的准则。凡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均可以自愿签署并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公约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是本公约的监督和管理机构,负责本公约的实施、解释和修订;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咨询工作委员会受协会委托负责受理违约事件的投诉、举报和申诉;负责组织对违约事件的调查核实与认定处理,并对签约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签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一)要求协会对其他签约企业违约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可受邀列席咨询工作委员会对违约行为调查处理的专题会议;
(二)对违约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三)对投诉中涉及本企业的违约行为进行辩护;
(四)对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二、义务:
(一)自觉履行本公约的条款;
(二)抵制、举报、投诉签约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约行为,举报和投诉行为应当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具实名的方式报出,并附上相关证据;
(三)派员参与或配合协助咨询工作委员会对违约行为的调查处理;
(四)配合咨询工作委员会对本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约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自愿签署本公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优质服务,廉洁自律”的职业准则,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工程造价咨询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计价计量规范和相关造价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诚信敬业,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第七条 签约企业应当遵守公共关系准则,靠质量、信誉、专业技术等优势参加市场竞争,自觉维护行业声誉,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损害同行名誉和利益。
第八条 签约企业在承接业务时,不得弄虚作假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夸大企业资质等级、人员、业绩及注册资金等;不得超越资质证书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第九条 签约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行业制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收取咨询服务费用,咨询服务费用应当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不得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服务费价格等方式争揽业务,不得损害其他企业和咨询行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签约企业在工程造价咨询执业活动中,应当依靠本企业自身的人力资源和技术力量完成委托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自觉遵守回避制度、保密制度、职业操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等制度;不得与相关单位或人员串通高估冒算或恶意压低工程价格。
第十一条 签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程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内部执业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工程造价咨询规程、规范和咨询成果质量控制的规定,坚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三级审核制度,出具规范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确保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签约企业应当尊重本企业员工的择业权,工程造价咨询专业人员可在签约企业之间合理流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阻碍人才的正常流动。签约企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挖、拉其他企业的造价从业人员,不得聘用尚未与其他企业解除合同关系的从业人员。
第十三条 签约企业应当教育和要求本企业造价从业人员依法执业,自觉抵制社会不良现象,坚持原则,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收取或索要利益关联单位的礼品、有价证券和现金等。
第十四条 签约企业应自觉接受咨询工作委员会组织开展的各类检查,积极配合参与咨询工作委员会对本企业或其他签约企业违约行为的调查处理,不得阻挠、拒绝咨询工作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正常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由协会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委员会按照本公约实施细则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第十六条 本公约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并由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本公约经三分之一以上签约单位提议,并经超过半数签约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 本公约由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