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细则》的通知
浙建站市〔2015〕70号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站,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加强咨询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咨询企业诚实守信,我们根据《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细则》(试行)实施过程中反映的问题,结合市场发展实际情况,对《评价细则》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造价管理总站联系。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咨询企业诚实守信、规范服务,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可持续发展,按照“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进行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条 信用评价企业范围包括在本省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甲级(含甲级副本)资质和乙级(不含暂定期)资质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AA、A三个级别。AAA表示信用优秀,AA表示信用良好,A表示信用一般。
第四条 信用评价标准采用百分制,由基本分和增分两部分组成。满足评价基本要求得基本分,不满足要求按标准扣减;达到增分要求的按标准加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增分限额。
第五条 在评价期内企业发生附表三所列不良行为记录之一的,按附表三的规定给予不予评级和扣分(在企业总分中扣减)处理。
第六条 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AA级企业;75—90分(不含90分)的为AA级企业; 60—75分(不含75分)的为A级企业;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为不予定级企业。不予定级企业与拒不参加评价的企业,为信用评价缺失企业。
第七条 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信用证书有效期三年。企业在信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重大变化,原信用等级不再保留,需重新评价信用等级。
第八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包括造价咨询企业基本状况、成果质量、经营业绩、商业信誉及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数据、资料,具体评价标准详见附表一。
第九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在每年第一季度进行,具体程序为:
(一)企业自查自评,并准备信用评价相关资料原件。
(二)市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管理协会)向建设、施工企业征求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评价意见。同时,向财政、审计、法院等相关部门了解本考核期咨询企业相关情况。
(三)信用评价小组到造价咨询企业进行评价、打分,打分结果需经评价小组工作人员和被评价企业负责人签字。
(四)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管理协会)初步确定评价等级后上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五)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合省造价管理协会组织对各市上报的资料进行复核,复核后确定评价等级。
(六)将确定的各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等级通过“浙江造价信息网”和“浙江造价协会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为7天。
对公示有异议的,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将组织复议、核查。发现有虚报、造假或故意庇护行为,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可责成重新评价,情节严重的则作为企业不良行为予以扣分。
(七)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将最终评价结果在“浙江造价信息网”“浙江造价协会信息网”上进行公告,并颁发信用等级证书,录入信用管理系统。
第十条 评价小组成员一般不得少于3人,每组至少有一名工程造价咨询业内专家。
评价小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满8年且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工程造价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清正廉洁,恪尽职守,坚持原则。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发现评价期内有未被记录附表三所列不良行为的,将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价。动态评价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取消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且在三年内不得申请评级: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及专职人员因本企业职务行为受刑事处罚的;
(二)企业发生附表三“不予评级”情况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附件: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doc
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良好行为记录表.doc
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表.doc
附件1 | |||||||||
项目 | 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分细则 | 基本分 | 增分 | 得分 | 提供资料 | ||
基本状况 | 1 | 企业管理 | 组织机构 | 企业管理结构职责明晰、运转协调、决策科学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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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看企业章程、组织架构图等 | |
2 | 管理制度 | 企业质量控制、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健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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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看各类管理制度 | |||
3 | 发展前景 | 企业具有核心竞争力、抗风险能力,有企业经营发展战略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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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看企业发展规划 | |||
4 | 计算机辅助管理 | 使用标准规范的计价、算量软件。使用项目管理软件、企业管理软件的各加0.5分 | 1 | 1 |
| 查看软件及系统使用情况 | |||
5 | 办公场所 | 甲级企业办公场所面积200平方米,乙级120平方米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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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查看房产证、租赁合同 | |||
6 | 人力资源 | 技术负责人 | 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造价工程师,专业年限甲级企业15年,乙级企业10年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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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看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简历 | ||
7 | 专职专业人员 | 甲级企业20人、乙级企业12人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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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管理系统 | |||
8 | 造价工程师 | 甲级企业10人,乙级企业6人。每增加1人加0.2分 | 2 | 1 |
| 网上管理系统 | |||
9 | 中级以上职称 | 甲级企业16人,乙级企业8人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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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看职称证书 | |||
10 | 培训教育 | 专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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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看继续教育证明 | |||
11 | 员工保障 | 专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要求办理养老保险、人事存档和劳动合同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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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看养老保险、人事存档、劳动合同 | |||
12 | 财务指标 | 注册资金 | 甲级企业100万,乙级企业50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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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看营业执照 | ||
13 | 股份结构 | 注册造价师出资人数不低于出资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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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看营业执照和股份结构证明 | |||
14 | 营业收入增长率 | 年均营业收入增长率≥10%。每增加1%加0.1分 | 2 | 1 |
| 营业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 |||
15 | 利润增长 | 企业利润逐年增长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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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 |||
小计(基本状况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 25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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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质量 | 16 | 咨询合同管理 | 按建设部149号部令规定并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无咨询合同每项减1分;咨询合同对咨询期限、成果质量、收费标准、违约责任无明确约定的,每发现一处减0.2分,每个项目限减1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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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机抽检5个项目 | ||
17 | 咨询业务收费 | 根据本省有关规定收取咨询服务费。实际收费超过规定价格浮动幅度20%的,每个项目减1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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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机抽检2个项目 | |||
18 | 执业操作规程 | 企业有规范的咨询业务操作流程制度,对项目组或从业人员有质量考核奖惩办法。无操作流程制度减1分;无质量考核办法减1分;有制度和办法但未按章执行减1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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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面资料 | |||
19 | 质量控制流程 | 按照操作流程对咨询项目实行三级质量控制,且三级质量控制流程单填写规范。咨询项目无三级质量控制流程单的,每缺一份减1分;流程单上三级审核意见、签名、日期不齐全的,每缺一项减0.2分。三级审核意见数据填写详实的,每一份增0.2分 | 8 | 1 |
| 随机抽检5个项目 | |||
20 | 重大问题会审制度 | 建立重大咨询问题会审制度。有书面会审纪要的每份增0.5分 | 3 | 1 |
| 书面资料 | |||
21 | 咨询成果质量 |
编制依据是否齐全;成果编制是否规范;取费是否符合规定;编制说明是否完整;误差率是否在规定范围之内。(具体按照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管理规定要求)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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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近3年成果文件质量检查平均得分的20%计取,或现场抽检1个项目并结合日常管理有关情况,根据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管理规定要求打分 | |||
22 | 咨询报告书 | 咨询报告书格式符合《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执业操作规程》要求,每发现一处不符要求的减0.2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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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机抽检3个项目 | |||
23 | 档案管理 | 咨询项目归档内容符合操作规程要求,企业有专用档案室,有专(兼)职档案管理员。归档内容每缺一项扣0.5分;无专用档案室的减0.5分;无专(兼)职档案管理员的减0.5分;咨询报告签发后30日内不归档的每项减0.5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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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机抽检3个项目 | |||
24 | 统计报表 | 按时上报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表。未报的,每期次减1分;延迟上报的,每期次减0.5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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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网上管理系统 | |||
小计 | 50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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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业绩 | 25 | 咨询收入 | 前3年年度平均到帐造价咨询收入甲级500万元,乙级100万元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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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证明和财务专项审计报告 | ||
26 | 省外项目 | 前3年省外项目平均到帐造价咨询收入甲级100万元,乙级20万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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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合同和发票 | |||
27 | 个人业绩 | 造价工程师评价期内均有两项及以上工作业绩,每有一人无工作业绩的减0.5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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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对监管系统季报表 | |||
28 | 客户满意调查 | 根据调查表统计满意度记录达90%,无不满意记录。满意度记录每低10个百分点减0.5分;每发生一起不满意记录减0.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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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表 | |||
29 | 业务拓展 | 评价期有实施全过程造价控制、投资估算编审、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司法鉴定等咨询项目至少一项,每增一项加0.5分 | 2 | 1 |
| 咨询报告书或相关文件 | |||
30 | 评价期有实施交通、水利等专业咨询项目至少一项,每增一专业加0.5分 | 2 | 1 |
| 咨询报告书或相关文件 | ||||
小计 | 15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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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记录 | 1 | 良好记录 | 按评价期内的良好行为记录并参照(附表二)进行加分 |
| 3 |
| 书面资料 | ||
2 | 不良记录 | 按评价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并参照(附表三)进行减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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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记录和资料 | |||
小计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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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9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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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企业达到基本要求得基本分,基本分栏无分值的为单纯增分项目。未达到基本要求按标准减分,最高减分以本项基本分为限。评价较好的可按标准增分,但每项增分有限额。 | |||||||||
(2)本表基本分小计90分,增分小计10分,合计为100分。 |
附件2 | ||
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良好行为记录表 | ||
序号 | 良好行为内容 | 得分 |
1 | 企业获得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表彰或奖励,每获县级一项加0.5分,每获市级一项加1分,每获省级一项加1.5分,每获国家级一项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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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造价咨询活动中造价咨询企业获得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表彰或奖励,每获市级一项加1分,每获省级一项加1.5分;获得市级以上其它行政主管部门的表彰或奖励,每获市级一项加0.5分,每获省级一项加1分. 每获国家级一项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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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造价咨询活动中造价咨询企业获得市级以上造价管理机构或造价行业协会的综合表彰或奖励,每获市级一项加0.5分,每获省级一项加1分,每获国家级一项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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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咨询活动中获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专利奖,每获市级一项加1分,每获省级一项加2分,每获国家级一项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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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在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造价业务技能竞赛获得名次或奖励的,每获市级一项加0.5分,每获省级一项加1分,每获国家级一项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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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咨询活动中获市级以上创新奖或专项课题奖,每获市级一项一等奖加1分、二等奖加0.7分、三等奖加0.5分;每获省级一项一等奖加1.5分、二等奖加1分、三等奖加0.8分;每获国家级一项一等奖加2分、二等奖加1.5分、三等奖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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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在造价管理机构业务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省级加1分,市级加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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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业在党建工作、公益慈善、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成效显著的,每一项加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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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计(最高得分限为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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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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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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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良行为内容 | 分值 | 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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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不评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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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及专职人员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因本企业职务行为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刑事处罚的; | 不予评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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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和注册资格执业证书、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 不予评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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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不予评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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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伪造工程造价数据,出具虚假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 | 不予评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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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评价期无工程造价业绩的; | 不予评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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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不良行为的,在考核总分中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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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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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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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咨询活动中以给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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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采用行贿、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造价咨询业务;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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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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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有意抬高、压低工程造价,执业成果质量偏差大;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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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按照合同约定计价条款和现行计价政策、依据进行计价;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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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无故拖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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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未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无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在成果文件上使用非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专用章;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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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由于造价咨询企业自身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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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故意泄露在咨询服务活动中获取的当事人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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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与当事人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合同存在欺骗性条款的;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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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拒绝接受造价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或拒绝提供反映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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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在其他工程咨询活动中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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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未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变更手续;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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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设立分支机构或、承接业务时,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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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在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造价咨询行业专项检查中被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的;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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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内部管理不善,允许非本单位人员挂靠的。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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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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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在评价期内发生“不予评级”不良行为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参加评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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