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
在慈溪市慈东滨海区三期区块慈东大道(南段)道路土方清运工程一期、二期结算审核过程中,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施洪钧未按公司有关操作规程和程序,与相关单位沟通未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保留相关资料。现根据公司的有关文件规定对该项目经理施洪钧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根据公司相关文件规定,扣罚项目经理施洪钧500元、部门经理吴友忠1000元。公司其他部门和分公司应以此为戒,避免类似问题发生。
宁波科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1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