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
公司“关于对外函件有关规定【科信行字(2011)026号】”发文以来,公司各业务部(分公司)、各项目组未严格按公司规定正确使用对外函件,仍然我行我素,部分项目由于咨询时间延误引起客户投诉、反感,给公司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为保证公司所有咨询项目严格按公司有关操作规程、公司质量控制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并参照公司“公章使用管理规定【科信行字(2011)020号】”,公司咨询项目在实施期间的有关关键节点一律以公司名义正确使用对外函件:
一、编审项目征求意见稿、编审说明,必须经公司部门经理、总师办复核后,由公司总工程师(技术副总)审批经综合部盖章方可对外发送,竣工财务决算征求意见稿由公司分管经营副总审批经综合部盖章方可对外发送。
二、咨询过程中同委托方等单位的沟通函件(如:要求委托方补充送审资料、送审资料移交后要求补齐缺少资料、有关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派员对账、咨询过程中要求有关单位提供证明材料、对图纸上的有关异议及未明了事项要求书面确认、因委托方原因要求延期编审,导致出具报告时间延后、要求对无价材料(设备)价格进行确认、咨询过程中要求委托方组织有关单位对异议事项进行协调等),必须经部门经理上报公司分管计划、进度的副总审批经综合部盖章后方可对外发送。
三、上述重大事项公司分管副总可以视情况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四、未经上述程序对外发出的函件,每发现一次扣罚项目经理500元,部门经理1000元,日后发生的项目质量问题、投诉等,一律由部门经理承担责任。
五、本通知自2013年7月29日开始实行,公司【科信行字(2011)026号】文件同时废止。
宁波科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13年7月29日
附件
宁波科信对外函件流转表
函件内容 |
|
份数 |
|
发往何处 |
| ||
附件/说明 |
| ||
拟稿人意见:
签名: 日期: | |||
部门审核人意见:
签名: 日期: | |||
公司领导签发意见:
签名: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