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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办理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企业自行招标备案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9/3 录入人员:本站 浏览次数:1169次

(国经贸厅投资[1999]502号,1999年12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各委管国家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家经贸委关于《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企业自行招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经贸投资〔1999〕1198号)已经印发实施,现就办理备案手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经贸委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受理企业自行招标事宜。
  二、申请自行招标企业须如实填写《备案资格申请书》及附表,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一式两份报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
  三、如该项目为委托省级经贸委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限额以上项目,企业应在申请书中同时填写国家经贸委委托审批的文件号,并提供委托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报送地址:
  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外资处
  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
  邮编:100053
  电话:(010)63193040 63193043(传真)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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