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经贸厅投资[1999]502号,1999年12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各委管国家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家经贸委关于《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企业自行招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经贸投资〔1999〕1198号)已经印发实施,现就办理备案手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经贸委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受理企业自行招标事宜。
二、申请自行招标企业须如实填写《备案资格申请书》及附表,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一式两份报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
三、如该项目为委托省级经贸委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限额以上项目,企业应在申请书中同时填写国家经贸委委托审批的文件号,并提供委托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报送地址:
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外资处
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
邮编:100053
电话:(010)63193040 63193043(传真)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