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中心

走进科信

地址:温岭市城东街道广明大厦12楼
传真:0576-86152909
网址:www.tz-kxfgs.com
电话:0576-86151909

更多>>

政策法规

关于非成套住房房改出售及拆迁补偿的建筑面积计算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08/1/23 录入人员:本站 浏览次数:1232次

关于非成套住房房改出售及拆迁补偿的建筑面积计算暂行规定

市建房[2002]236号
 
县(市)、区建设委员会(局)、房地产管理局(处)、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
为深化我市的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旧城改造进度,根据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国家建设部“建住房[2002]74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房改出售及拆迁补偿中的砖木、木、简易结构的非成套住房建筑面积的计算作如下规定:
一、 房屋建筑面积的定义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檐巡、门楼、室外楼梯等。
二、 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登记确权认定。
三、 幢建筑面积的计算
(一) 单层房屋,以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二) 有柱、有山墙的阳台、走廊、不管封闭与否,按其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三) 若干间相连的房屋中,两端有山墙,中间无柱的敞开式阳台、走廊,按其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四)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的底层宽度在1.00米(含1.00米)以上,高于室外地坪0.15米以上(含0.15米)的无柱走廊,按其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五) 宽檐巡柱子外的屋檐挑出投影部分以及无柱和无山墙的檐廊及挑檐投影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六) 斜屋面建筑的房屋中,其室内地坪至桁底连线净高不足2.00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其屋内净高不足2.00米处设有老虎窗的,该部位室内净高虽已超过2.00米,也不计算建筑面积。
四、 户建筑面积的计算
户建筑面积系指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一) 产权人依法拥有的独立建筑的面积按幢计算户建筑面积;
(二) 除共有墙体外,无其它共有共用部位的、若干间相连的房屋按各产权人各自所有部位的权属界线计算户建筑面积;产权人自有的前后挂面墙及山墙,以自有部位计入户建筑面积;
(三) 落实政策的私房,按原核定的部位计算户建筑面积;
(四) 有共有墙体和其它共有共用部位的房屋,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计算户建筑面积;
(五)    有共有墙体和其它共有共用部位的房屋,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但房屋所有权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中未包括共有共用部位面积的,以及产权各方无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尚未申领房屋所有权证的,户建筑面积按下式计算:
户建筑面积=户使用面积*幢总建筑面积/幢各户总使用面积
五、 上述结构的非住宅房屋比照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六、 房屋建筑面积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七、 砖混三等及小梁薄板结构的房屋比照砖混二等的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八、 住房使用面积认定和计算规则见附件

 

附:住房使用面积认定和计算规则

                                                二OO二年七月二日


附件
    
                                  住房使用面积认定和计算规则
 
第一条 被拆住房使用面积是指住房分户门内可供使用的净面积。
第二条 住房中分户门内可供使用的净面积,包括卧室、什物间、客厅、厨房、卫生间、阁楼、阳台、房间内走道等,不包括外走道、楼梯、中堂间等公用附属面积。
第三条 住房使用面积按房管部门的房屋图纸记载面积认定;部分无房屋图纸记载面积或当事人对记载面积有争议的,按当事人和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实际丈量面积认定。
第四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或私有住房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建、扩建的住房面积,不得作为原住房使用面积认定。
第五条 住房使用面积按下列规则计划:
(一)住房使用面积按房屋室内净面积计算,墙身厚度以下列标准扣除:
墙身厚度                            每边扣除(厘米)
1.5砖                                    18
1砖                                     12
3/4砖                                    9
1/2砖                                    6
1/4砖                                    3
龙骨墙泥满墙                             3
墙面有粉刷的,每边加扣2厘米。
(二)木结构住房,墙边有护壁板的量至护壁板,无护壁板的量至墙边。
(三)厨房二户以上合用的,其使用面积根据租赁合同记载面积认定。合用(拼用)面积租赁合同未作记载的,由原承租人提出申请,由当地房管部门核对后予以认定。
(四)阁楼(指原铺有承重搁栅、楼板的低矮小楼),木桁底连线净高在2.2米(含)以上部分按水平面积计算使用面积;2.2米以下1.7米(含)以上部分按二分之一计算使用面积;1.7米以下部分不计算使用面积。
(五)壁橱按其所占的室内净面积计算使用面积。户内楼梯按各层计算使用面积。
(六)独用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净面积二分之一计算使用面积;敞开式的阳台、挑廊按其净面积三分之一计算使用面积。
(七)晒台(指设有固定楼梯并有女儿墙或栏杆的上人屋面)、院子、天井一律不计算使用面积。
(八)计算长度统一以米为单位,取二位小数;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一位小数。允许误差,边长不超过±5‰,面积不超过±1‰  。



版权所有©浙江科信联合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科信联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温岭分公司 浙ICP备16006947号
地址:温岭市城东街道广明大厦12楼  ©电话:0576-86151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