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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非成套住房房改出售及拆迁补偿建筑面积计算的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2008/1/23 录入人员:本站 浏览次数:1857次

关于非成套住房房改出售及拆迁补偿建筑面积计算的补充规定

市建房交[2002]376号
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区房地产管理处、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市房屋拆迁办公室、市政前期办公室、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
为深化我市的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旧城改造进度,根据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国家建设部“建住房(2002)74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房改出售及拆迁补偿中的非成套住房建筑面积的计算,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砖木、木、简易结构的户建筑面积按户使用面积×公式计算时,如幢建筑面积与幢各户总使用面积之比的系数小于1.35的,按1.35计算,大于、等于1.35的按实计算。
二、砖混结构非成套住房房改购房的建筑面积,仍按国家《房产测量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但在拆迁实施时,计算拆迁补偿资金的建筑面积适用上述第一点规定。
三、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其住房分布在二幢或二幢以上的,按所在幢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后相加。
四、若按上述第一、二、三点规定重新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房改购房面积的,按重新计算的面积认定,但应在拆迁补偿金中扣缴差额面积部分的房改购房款。
    五、住宅用房经批准部分改作非住宅用房的先按市建房[2002]236号文的规定和本补充规定计算户总建筑面积,其中改作非住宅部分面积仍按市建房[2002]236号文的规定计算,住宅部分按该户总建筑面积减去非住宅建筑面积后认定。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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