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镇海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规定》的补充规定
《镇海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规定》(镇政[1999]22号)自贯彻执行以来,保障了我区各项建设事业土地征用的顺利进行,保护了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合法利益,但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征地补偿标准偏低造成的征用土地困难等问题日渐显现。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和本区实际,经研究,现对《镇海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征用耕地的年产值,全区统一为1500元/亩。
二、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由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8倍调整为8~10倍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由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调整为4~10倍计算。
三、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3倍时,按23倍计算,个别村人土矛盾特别突出需超过23倍的,报省政府批准后,按最高不超过30倍计算。
四、征用的耕地属于原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常年固定的蔬菜基地的(以市、区蔬菜办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图纸为准),根据实际情况,每亩再补助土地补偿费6000~10000元。
五、原区补偿规定与本补充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六、本补充规定从2002年3月1日起执行,由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