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用集体土地实行区片综合价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征用行为,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精神,区政府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实行区片综合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征地区片综合价涵义
征地区片综合价是指城镇建设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时,根据不同地段、地类、人均耕地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划定区片,进行评估,而统一制定的分片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 区片划分及补偿标准确定
区片划分根据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利用现状、农业产值、经济生活水平,人均耕地和原征地补偿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全区共为4个区片,区片划定详见附件。
各区片征用耕地综合价为:一级区片每亩46000元,二级区片每亩39000元,三级区片每亩33000元,四级区片每亩31000元。征用建设用地参照耕地补偿标准,征用其他土地的一般不超过耕地补偿标准的二分之一。
实行征地区片综合价,征地综合补偿标准低于原规定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安置补助费在原标准的基础上相应提高。
三、 本文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原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O O 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