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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妥善解决外来种田农户生产生活用房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23 录入人员:本站 浏览次数:1609次

关于妥善解决外来种田农户生产生活用房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曙、江东、江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八十年代中期以来,一批外来种田农户,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在我市近郊农村从事粮食生产,为稳定和发展当地农业作出了一定贡献。近几年来,随着近郊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部分外来种田农户的临时生产生活用房将陆续被拆迁。为了妥善解决被拆迁外来种田农户的居住困难,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外来种田农户,是指三江片原规划区内(海曙区、江东区及江北区甬江镇10个村范围)户籍未迁入而长期在本地通过转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始迁入农户)。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外来农户未经依法批准搭建的房屋不属于住宅用房,不纳入农户住宅用房拆迁安置政策范围。可将其经当地乡(镇)、村许可搭建的房屋视作农业生产配套的临时性生产生活用房。
  三、给予外来种田农户被拆迁的临时性生产生活用房经济补偿。自2003年1月起,对被拆迁的临时性生产生活用房,可按当年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2倍进行补偿,并给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元的搬迁、过渡费。签于外来种田农户房屋拆迁后的实际居住困难,被拆迁外来种田户可按拆迁当年不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90%标准申请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为70档的住宅。对2000年1月至2002年年底已拆迁的江东区外来种田农户,经本人申请,可按5类地段每平方米900元的标准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为70档的住宅。拆迁人要安排好房源,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费用。
  房屋重置价格和成新、不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测定公布。
  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有利于加快城市化进程,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做好外来种田农户房屋拆迁工作,严格依法办事,规范拆迁程序,妥善处理好拆迁中的矛盾和问题,使外来种田农户安心生产,安居乐业。
                            二00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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