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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08/1/23 录入人员:本站 浏览次数:1033次

关于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审计厅
2003.3.4 2003.3.4
浙审投[2003]15号

一、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范围
(一)贯彻落实《办法》,审计机关应当坚持全面落实、稳
步推进、不断深化的原则,坚持项目审计与投资绩效审计相结合、
项目审计与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相结合、项目审计与专项资金审计
相结合。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审计,重点
落实《办法》第七条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实行必审制的要求。
(二)省厅本级实行竣工决算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范围是:
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财政性资金投入比重大的
项目、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基础设施项目。
各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项目
特点,确定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范围。
二、加强计划管理
(一)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实行必审制,各级审计机关
应当加强计划管理,做好审计项目计划的编制工作。
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计划工作分别由省审计厅和各市
审计局负责,其他项目的审计计划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审计机关负
责。
(二)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计划中应当明确审计组织方式。审
计组织方式包括:审计机关审计、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审

计、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审计组织方式根据拟审项目的性质、投资额大小,由审计机
关确定。
(三)审计机关应当加强与计划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
与沟通,及时掌握管辖权范围内国家建设项目的总体情况。
审计机关应当深入项目开展调查,全面掌握项目建设的基本
情况,建立国家建设项目档案。
(四)竣工决算审计既是审计机关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
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环节,建设单位
应按《浙江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浙计经基[1999]
604号)的规定及时办理初步验收手续,编制竣工决算报表,为
竣工决算审计创造条件。
建设单位应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
号)的规定,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
作。
各级审计机关对不及时办理国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建设
单位应予以披露。
(五)审计机关应当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做好审计结果的统
计、分析、整理、归档工作。
审计机关可以将审计结果单独或结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
计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也可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三、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一)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
由审计机关向被审单位、中介机构下发组织审计的通知,明确审
计项目名称、被审单位、实施审计的中介机构和审计完成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派出的审计
人员的审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
定的审计内容实施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的基础上,修改后报审计机关审核。
审计机关在审核中发现被审单位有重大问题的,应按审计机
关审计程序重新出具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意见后,发出审计
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未发现重大问题的,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
正式的审计报告。
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审计中发现的
违法、违纪问题。社会中介机构对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四)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规
范其行为,保证审计质量。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质量的控制,应
有专人负责。审计机关应当通过对审计方案的审核,检查审计内
容的完整性;通过对审计过程的监督,检查审计实施是否到位;
通过对审计工作底稿的抽查和审计报告的审查,检查事实是否清
楚,审计评价是否恰当。审计机关应当重点了解违纪问题和重要
疑点是否如实反映,防止中介机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防
范审计风险。

(五)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应当将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
或经审计机关审核后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报告作为国家建设项
目财务决算和国家资产移交的依据,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六)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浙
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计验证资格。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计验
证资格评审管理办法》(浙审投[2001]56号)的规定,强化对
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资质管理。
四、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一)审计机关直接审计和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以外的国家建设项目,可以由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
计。
(二)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
计,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协议
书须抄报审计机关备案。
(三)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资格条件、业务范围、实施审
计的内容同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规定。
(四)社会中介机构向建设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须抄报有
项目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
(五)社会中介机构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
纪问题应如实向审计机关报告。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处理、处罚的,
审计机关应按审计程序,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六)审计机关应定期抽查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并结
合审计资质管理,加强审计质量检查。
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经核实
后利用的,不再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审计。
五、审计经费
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根据当
地实际情况,可以参照以下途径,合理解决审计经费:
1.经本级政府同意,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
2.经本级政府同意,在审计核减额中安排解决;
3.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
价服[2001]262号)规定的标准,由建设单位支付。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经费的管理,确保专
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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