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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23 录入人员:本站 浏览次数:1548次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价服[2003]77号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本规定标准的30%计收。原我局印发的《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收费标准表中第二项“工程预算、标底、报价编制”一栏的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二、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编制单位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确定。
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有关服务收费。
(一)对工程承包单位、中介机构、建材生产企业和经营商委托交易中心发布信息的,交易中心可向委托方收取信息服务费;对提供交易场所的可收取设施租赁费;上述项目具体标准由同级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二)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交易登记、咨询和发标、收标、开标、评标等交易服务的,承发包关系确定后,可对该项目的业主和承包商收取交易服务费。具体标准为:对工程施工、材料设备交易,按交易额的0.30‰向承发包双方分别收取50%的交易服务费;对工程设计或监理等服务项目,按工程概算总价的0.1‰向发包方收取交易服务费。杭州、宁波、温州和省属交易中心最高允许按上述标准上浮10%,其它市、县交易中心最高允许按上述标准上浮25%,下浮不限。交易服务费合计低于400元的按400元收取。原我局《关于省重大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交易服务费问题的批复》(浙价服[2001]18号)的规定同时废止。
四、上述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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