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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调整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23 录入人员:本站 浏览次数:1654次

关于调整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价费[2004]121号
各人防重点城市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和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我省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浙委[2001]28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参照目前我省各地人防工程造价和邻近省市的收费标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适当调整我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并就规范人防建设收费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
    一、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收费范围是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县城新建民用建筑,具体包括:
    城市建成区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不包括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城市近郊区、规划控制区和除县级政府所在城镇以外的其他建制镇。具体城市及县城名单详见附件。
    民用建筑包括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不包括厂房及构筑物。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坚持以建为主的原则,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十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以及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三、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下列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权限部门批准后,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具体标准详见附件),由人防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人防战备建设的专项资金。省以下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收取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应按规定比例上缴省、市,用于省,市人防重点建设项目补助,具体上缴比例为:县级上缴省级3%,上缴市级2%;市级(含区)上缴省级5%。
    五、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收费前必须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人防经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表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00四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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