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浙价费〔2005〕27号
各市、县(市)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取和人防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省政府《关于同意柳市等158个城镇为浙江省人民防空重点镇的批复》(浙政函〔2004〕13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收费范围问题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费范围是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县城及省政府浙政函〔2004〕136号文确定的柳市等158个城镇的新建民用建筑(即除工业生产厂房及筑物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不包括农村村民在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以及农改居建筑。
二、居民住宅修建防空地下室问题
新建l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除此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镇)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关于6B级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标准问题
根据国家对人防工程的建设要求,6B级人防工程建设标准要低于6级人防工程的建设标准,因此核定6B级人防工程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为应建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收费 人防 工程 补充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减轻农民负担领导小组
办公室。
浙江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5年1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