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项目前期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建项目前期费管理,提高前期费安排的合理性和支出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前期费是指安排用于建设项目从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和重大建设规划及重点课题研究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发生的支出费用。
第三条 前期费的资金来源
(一)年度建设支出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财政专项安排的资金;
(三)项目滚动资金;
(四)其他资金。
二、安排与拨付
第四条 前期费的安排和分配由市发改委按规定程序,在核准的支出预算内,根据前期工作进度下达前期费安排计划,对实行滚动制度的建设项目,前期费分配计划下达时应予明确。
第五条 前期费安排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前期工作的目标要求与内容,对确属主要研究内容和目标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对前期预算造成影响必须作出调整,按原程序报批。
第六条 前期费的使用单位,根据工作进度或分月用款计划,向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合同(协议)、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遵照“按计划、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审核相关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国库处负责办理资金的拨付。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暂缓前期费的拨付:
(一)前期费安排计划不符合使用规定;
(二)未按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管理和使用前期费;
(三)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前期费;
(四)使用单位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五)前期费使用不符合下达的安排计划所规定内容;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使用与监督
第九条 前期费的使用原则
(一)统筹兼顾原则。前期费实行统一管理,按照各项前期工作的轻重缓急,统筹安排资金,确保重点前期建设项目、重大规划以及重点课题的实施。
(二)注重绩效原则。前期费的使用应树立绩效财政理念,建立以支出绩效为依据的动态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规范管理原则。前期费的安排、拨付、使用以及监督等各个环节,严格实行规范化管理,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应按财政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四)滚动使用原则。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待确定投资主体、落实建设资金后,已安排前期费资金应予以收回,实行滚动使用制度。
第十条 前期费滚动使用制度
1、市发改委负责研究前期费安排计划,申报单位应有明确的前期工作目标、内容、进度以及支出使用计划;
2、前期费下达计划应明确使用单位、安排项目、资金额度、管理方式等内容,并按前期工作实际进度或工作成果分批下达实施计划,坚持“谁分配、谁负责、谁督收”的原则,做到权责统一,建立使用管理考核机制;
3、使用单位按照下达的分配计划,根据工作进度,向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应加强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并符合有关政府服务采购、国库集中支付、支出绩效评价等财政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4、财政部门负责前期费的专户管理和拨款审核,由国库处开设专户,建立有关台帐,能及时反映前期费资金的来源、拨付、上交(交回)等情况,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
第十一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前期费的分配、使用、管理必须符合有关财政财务等各项规定,对管理不善、控制不严或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四、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