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建发〔1999〕86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杭州、绍兴市建管局,宁波市、丽水地区计委,省级有关厅局,省建设 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标〔199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厅会同省计经委等有关部门制定并经省政府领导批准颁布的94计价依据是本省工程价格的计价基础。
二、招标工程的标底价、投标报价和施工图预算的计价方法仍按现行的“工料单价单位估价法”计价。
三、对于行之有效的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定额缺项,凡属地区(部门)统一的定额,应严格按本省现行规定及时补充,并办理报批手续。凡由施工单位编制的一次性定额,应与建设单位商定并报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四、根椐我省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有关规定,目前采用六大类主材按抽料计算价差,其他次要材料按省市(地)两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的工程造价相关指数计算价差。
五、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建设市场的相关工作,认真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和工程结算价的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以利合理确定工程价格,维护甲乙双方合法经济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投资效益。
六、负责工程价格计价、审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概预算编审人员资格证书。
各市(地)、各有关部门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系电话:(0571)8064127、8835928、8064109、8079894)。
附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