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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浙江省交通厅发布《关于钢材、水泥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文件

发布日期:2008/1/24 录入人员:本站 浏览次数:1154次

浙江省交通厅发布《关于钢材、水泥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文件
浙交〔2003〕471号
各市交通局(委):
  今年初以来,钢材、水泥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根据省交通厅工程定额站对在建工程的调查,钢筋价格在7月份上涨到了3500元/吨以上,水泥在10月初又突然猛涨,一度达到了500元/吨以上,与去年的平均价相比,综合涨幅均在30%以上,其上涨幅度之大是一般企业和投标人无法预测的。价格上涨,对交通建设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为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现对钢材、水泥结算价格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供建设各方在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结算时参考。
  一、钢材、水泥的上涨既有市场因素,也有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和异常气候影响因素,后者是承包人无法预见也无法采取措施加以防范的,应属于业主风险。由于业主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可以在监理工程师要求的范围内予以弥补。
    二、调价指导意见
    1、调价范围
    全省2003年在建的公路、水运工程,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调价。
    2、调价品种
    钢材含光圆钢筋、带肋钢筋、预应力钢筋、钢绞线、钢丝、钢板、钢管、型钢等;水泥含各标号水泥。
    3、调价方式
    将材料购买时定额造价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或市场价,与投标时定额造价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或市场价相比较,如果涨价幅度在10%及以内的,不予调整;超出10%部分,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业主与承包商各自承担的比例。
    4、调价程序
    由监理工程师按有关规定程序与承包人协商并报业主批准后确定合同价的增加额,如出现纠纷,由定额造价管理部门调解。
    5、调价资金来源
    调价资金在预留费用中支出,资金使用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三、已办理结算和年前已完工的工程一律不作调整。
                  
                                               浙江省交通厅
                                         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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