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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对园林苗木实行最高计费限价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24 录入人员:本站 浏览次数:1228次

关于对园林苗木实行最高计费限价的通知
浙建站造[2001]14号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

  为合理确定园林绿化工程造价,统一计算口径,维护承发包双方合法经济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建标[1999]1号、省造价管理总站浙建站造[1999]22号文精神,决定对园林苗木实行最高计费限价和合理补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调研测算,园林苗木不分苗种,统一执行最高计费限价200元/株。

  二、园林苗木最高计费、补差可按以下情况分别计算:

  1、编人"94预算价格”的苗木(均低于最高计费限价),按“94预算价格”进入直接费,再按实计补价差;

  2、未编人"94预算价格”的苗木,经折定后低于最高计费限价,以折定价进入直接费,再按实计补价差,经折定后高于最高计费限价,以最高计费限价进入直接费,再按实计补价差。

  三、苗木材料最高计费限价由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定期测算,通过《浙江造价管理》信息副刊发布,自2001年3月1日起全省统一使用。

  四、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以便进一步深化完善。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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