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建筑安装工程供求因果增加费和总包单位现场配合管理经费计算的补充规定
甬建定[1998]42号
各县(市)、区城建局(委)、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了完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进一步规范建安工程造价的计算,根据浙江省建安工程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对建安工程供求因果增加费和总包单位现场配合管理经费的计算作如下补充规定,希遵照执行。
一、供求因果增加费:该费是指业主与承包商对不同要求的供求关系而增加的随机性费用。各项供求因果增加费的计取,均应在承包合同中约定。
(一)、优良工程增加费
业主要求优良的工程,优良工程增加费按省建安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范围(如建筑工程按直接费的1.5%-3.5%)商定计取,具体费率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并须在合同中规定违约金比例或额度。若工程质量实际评定为合格,结算时优良工程增加费照算,同时根据合同承包商应支付给业主违约金;若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比例或额度,工程质量实际评定为合格的,结算时不得计取优良工程增加费。
业主无优良要求的工程,工程质量实际评定为优良的,优良工程增加费按省建安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如建筑工程按直接费的1.5%)计取。
(二)、提前竣工增加费
提前竣工比例(%)=(定额工期—合同工期)/定额工期x100%,基期均以日历天计算,定额工期以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及省有关规定为准,提前竣工增加费的费率标准按省建安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计取,提前竣工比例(%)及计费费宰<%)均须在合同中明确。
(三)、远地工程增加费
凡是当地技术资质的承包商所能承担的工程,而由非当地承包商承包的,一般不得计取远地工程增加费。
(四)、文明施工增加费
上费项分为现场基本维护费、工地周围遮拦费、临街建筑封闭费三种。
1、现场基本维护费
该费由现场标牌费、现场整洁费、现场污染控制费、现场保安措施费等组成。使用时凡发生一项者取费率下限;二项者取赞率中限;三项及其以上者取费卑上限。
2、工地周围遮拦费
该费是指施工现场在市区的工程根据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部门关于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为了保持城市市容,不显露工地场貌而采取的围护和遮挡措施及保持外观整洁的设施费用。遮拦周长约占工地周长1/4者取费率下限;约占工地周长1/2者取费率中限;约占工地周长3/4及其以上者取费率上限。计取工地周围遮拦费的不再计取现场基本维护费。
3、临街建筑封闭费
该费是指施工现场在市区的临街建筑物,根据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部门关于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为了保持城市市容、外观整洁、防止尘埃飞扬而对建筑物脚手架外侧,自底层至建
筑物顶端设置围护封闭设施的费用。封闭周长约占建筑物脚手架外围周长1/4者取费率下限;约占1/2者取费率中限;约占3/4及其以上者取费率上限。计取临街建筑封闭费的不再计取现场基本维护费和工地周围遮拦费。
二、总包单位现场配合管理经费
1、单位工程中的分部项工程,如业主指定专业施工企业分割发包,并经总包单位同意的总包单位应按分包工程造价的3%向业主收取现场配合管理经费。
2、如总包单位无资质能力承担单位工程中的专业性分部项工程。且业主另行指定专业施工企业分割发包的,总包单位应按分包工程造价的1.5%向业主收取现场配合管理经费。
3、总包单位自行发包单位工程中的分部项工程(含专业性分部项工程),总包单位不得向业主收取现场配合管理经费。
4、安装工程:工业建筑的设备安装工程是单位工程,如业主单独分割发包,承包工业建筑工程的承包商不得向业主收取现场配合管理经费。民用建筑的安装工程是单位工程中的分部项工程,若业主分割发包的,其现场配合管理经费参照上述第1、2条意见处理,但计费基数不包括设备部分费用。
三、本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以前已规定的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本补充规定由宁波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1998-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