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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商品构件补充费用定额(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24 录入人员:本站 浏览次数:1159次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商品构件补充费用定额(试行)的通知
甬建价[2000]029号
各有关单位:
随着建筑业的不断发展,建筑工程中的商品构件日益增多,所谓商品构件是指工厂化专业生产、市场化销售供应的砼构件和金属构件(商品构件制作一般在预算定额中不编列),如预应力砼管桩、铝合金门窗、金属网架等。由于商品构件不需要现场制作,购入方便,且价值较高,而施工单位所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量相对较少,如按照省费用定额费率计算各项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为合理计算工程造价,我处对建筑工程中商品构件的取费标准特编制了补充费用定额(试行),自二OOO年—月一日起在我市范围内试行,已经结算的工程和一次性包干的工程不再调整。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处反映。

附件:建筑工程商品构件补充费用定额(试行)

附件:
建筑工程商品构件补充费用定额(试行)

费用项目

取费基数

费率(%)

其他直接费

施工附加费

预算价格

0.40

施工包干费

预算价格

0.60

现场经费

预算价格

1.60

间接费

直接工程费

1.50

利润

直接工程费+间接费

1.30

税金

市区

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

3.43

县城(镇)

3.36

非市区、县城(镇)

3.24

综合费率

市区

预算价格

9.11

县城(镇)

9.04

非市区、县城(镇)

8.91



注:1、表中“预算价格”系指商品构件94预算价格或折定价格;“直接工程费”系指预算价格、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之和。

2、本补充费用定额适用于单位工程和分部项工程。

3、综合费率已综合了施工附加费、施工包干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内容。

4、供求因果增加费和劳动保险增加费仍按省费用定额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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