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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调整本市建筑工程砼配合比定额水泥用量另加水泥增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24 录入人员:本站 浏览次数:1252次
关于调整本市建筑工程砼配合比定额水泥用量另加水泥增量的通知
甬建价[2000]1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一九九四年)上册(结构)说明第四条规定,砼的配合比单价系按中、细砂各50%综合考虑的,而宁波市砼配合比按全部使用细砂考虑,故在计算建筑工程造价时按砼配合比定额中水泥用量另加2.5%的水泥增量。
  近年来,随着建筑业的不断发展,用砂量逐年扩大,砂资源不断开拓,淡化海砂被广泛采用,工程施工中河砂和淡化海砂的颗粒直径已基本接近中砂程度,根据这一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建筑工程砼配合比定额水泥用量另加水泥增量进行调整,水泥增量由按砼配合比定额水泥用量的2.5%调整为1%,自二OOO年一月一日起在我市范围内施行,已经结算的工程和一次性包干的工程不再调整。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000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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