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铝合金门窗等项目工程造价计算的暂行规定
甬建定[1996]029号
各县(市)、区城建局(委)、各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完善工程造价新计价依据,规范工程价差的计算,我处对铝合金门窗、幕墙、隔断等项目作了调查研究,现结合实际情况,就它的工程造价计算作如下暂行规定:
1.各类铝合金门窗(定额编号16-49-56)、卷闸门(定额编号16-57~61),根据设计要求套用相应的定额基价,(其中推拉门套推拉窗定额).工程量按第十六章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计列直接费,但不作人工、机械、材料(含成品)拉横单分析;铝合金门窗五金配件表(定额编号16-77-87)不计。门窗的价差按市场信息价或甲、乙双方合同价(不含工程费率的价格)减去相应的定额基价计算,门窗数量即为门窗工程量;门窗价差并入主材价差中,只计税不计费。
2.各类铝合金玻璃幕墙(定额编号14-158~160、铝合金隔断(定额编号14-161,14-189)根据设计要求,套用目相应的定额基价,工程量按第十四章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计列直接费,不作人工、机械。材料(含成品)拉横单分析。幕墙、隔断的价差按市场信息价或甲乙双方合同价(不含工程量费率的价格)减去相应的定额基价计算,其数量即为相应的工程量:幕墙,隔断的价差并入主材价差中,只计税不计费.
上述计算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在我市试行,请遵照执行,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本办法由宁波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处(定额站)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处联系。
宁波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处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