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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转发施行《浙江省建筑(中高档装饰)工程补充预算定额》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24 录入人员:本站 浏览次数:1122次

转发施行《浙江省建筑(中高档装饰)工程补充预算定额》的通知
甬建价[2000]6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浙建站定(2000)4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中高档装饰)工程补充预算定额》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1、关于执行时间。经请示省造价管理总站,《浙江省建筑(中高档装饰)工程补充预算定额》(以下简称“补充定额)与《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一九九四年)》(以下简称“九四定额”)配套施行。已经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涉及到发文之日前完成的工作项目内容,除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一次性包干工程不得调整外,其余可以调整。
  2、补充定额中的玻璃幕墙定额按《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l02—96)编制,九四定额中的玻璃幕墙子目(14—158、14—159、14—160)停止使用。
  3、因补充定额中已编列了“镶贴花瓷砖”定额子目,原甬建价(1999)042号文件印发的“内墙花瓷砖镶贴预算补充定额(试行)”停止使用。
  4、关于部分装饰材料实行最高限价和计费、补差等问题仍按照甬建定(1999)024号文件规定执行。
  5、本补充定额在施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处联系。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000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中高档装饰)工程补充预算定额》的通知
浙建站定(2000)45号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一九九四)在我省颁发执行已有数年,随着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原有定额子目已较难满足当前实际需要,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使政府放心、业主安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1999]1号文件和省编委浙编[1996]6号、省建设厅、省计经委浙建定(1995)194号、省建设厅浙建政(1996)97号以及建建发(1999)86号等有关文件明确的职责和管理权限,我站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根据“三统一”的原则,编制了《浙江省建筑(中高档装饰)工程补充预算定额》,现经审定,自发文之日起与《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配套施行。
  已经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本补充定额已编人浙江广达建筑工程预算软件之中,自发文之日起该软件与补充定额同步配套执行。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000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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