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中花岗石板、大理石板等饰面块料计费基价的通知
甬建价[2002]85号
各有关单位:
随着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建筑装饰标准日益提高,工程建设中大面积采用花岗石板、大理石板等饰面块料已成普遍。在工程造价计算中,花岗石板、大理石板等饰面块料以94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取定价作为计费基数,造成综合费用过高问题已日趋突出。为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经研究,决定对花岗石板、大理石板等饰面块料的计费基价作如下调整:
一、建筑工程中花岗石板、大理石板等饰面块料计费基价的确定:
1、若花岗石板、大理石板实际发生的价格(市场信息价)高于94预算定额取定价(例如:普通花岗石板为371元/m2,普通大理石板为145元/m2)时,仍按94预算定额取定价作为计费基价,相应定额基价不变,价格超过部分按价外差处理。
2、若花岗石板、大理石板实际发生的价格(市场信息价)低于94预算定额取定价时,则按实际发生的价格(市场信息价)作为计费基价,并对相应定额基价进行换算。
3、除花岗石板、大理石板以外的其他种类饰面块料的计费基价和补差仍按甬建定(1996)2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市政、园林等其他建设工程中花岗石板、大理石板等饰面块料计费基价的确定亦参照第一条方法进行。
三、自二○○二年九月一日起签订合同的工程,应按上述规定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处反映。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00二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