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浙江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市政补充定额的通知
甬建价[2002]7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浙建站定(2002)28号“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市政补充定额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1、建筑部分的补充定额(除预制砼管桩以外)与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994)同步使用,预制砼管桩仍执行甬建价(2000)28号文件颁发的静压预应力砼管桩补充预算定额及其相应的规定。
2、安装部分的补充定额与全统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单位估价表(1994)同步使用,原甬建价(1999)36号、甬建价(2000)19号、甬建价(2000)39号等文件转发或印发的室内给水UPVC塑料管、铝塑复合管、交联聚乙烯(PEX)管、聚丙烯(PP)管、ABS塑料管、室内外给水钢塑复合管等补充预算定额同时停止使用。
3、市政部分的补充定额,因其基价均已为1994年预算价格,故在与全国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单位估价表(1993)一起使用时其人、材、机不再计补价内差。
4、上述建筑、安装、市政补充定额自2002年8月1日起在全市统一试行,合同约定一次性包干的工程不再调整。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希及时向我处反映。
注:本补充定额本我处有售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