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市政道路工程沥青砼路面补充预算定额》的通知
甬建价[2000]82号
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市政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商品沥青混凝上(以下简称沥青混凝土)在市政道路工程的路面施工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由于定额缺项,致使沥青混凝土路面不能正确计价。为合理确定市政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卑位、施工单位和生产厂商的合法权益,我处编制了《宁波市市政道路工程沥青砼路面补充预算定额》,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市政道路工程沥青砼路面补充预算定额自二OO一年十月一日起在我市统一施行,已经包干的工程不再调整。施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造价管理处反映,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附件:
宁波市市政道路工程沥青砼路面补充预算定额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OO一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宁波市市政道路工程沥青砼路面补充预算定额
编制使用说明
一、宁波市市政道路工程沥青砼路面补充预算定额(以下简称补充定额)适用于我市市政道路、桥涵工程中使用商品沥青混凝土的路(桥)面层。补充定额对《全国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单位估价表(一九九三年)》第二册道路工程中的黑色碎石和沥青混凝土路面的有关定额子目,将其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定额耗用量作适当的调整,沥青碎石、沥青混凝土的90年预算价详见沥青混凝土预算价格表,定额人工单价统一定为6.85元/工日,从而编制成市政道路工程沥青砼路面补充预算定额,编审预(结)算时,可直接使用,并进入基价直接费。本补充定额与省市政工程单位估价表(九三年)配套使用,其他有关说明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仍执行省市政工程单位估价表(九三年)的有关规定。
二、沥青混凝土作为一种半成品材料,其市场信息价根据省、市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和管理。沥青混凝土市场信息价由沥青混凝土配合比(即各种原材料和外加剂)、燃料、动力、集中搅拌、运输(包括人工、机械)等直接费用和沥青混凝土厂商综合费用(包括利润)、综合税金(包括增值税)等组成,并考虑市场供求形势确定。
市造价管理处根据沥青混凝土厂商每月提供的价格信息资料,进行对比、分析、计算、整理,以确定各种沥青混凝土的市场信息价,并在每期《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发布。
三、甲、乙双方(或乙、丙双方)应依据市造价管理处每月发布的市场信息价(也可结合实际情况作上、下浮动)来确定沥青混凝土合同结算价。甲、乙双方结算时,沥青混凝土价内差按其94年预算价减去90年预算价计算,价内差可进入直接费;沥青混凝土价外差按其合同结算价减去94年预算价计算,价外差可计算税金,但不能计算费用。乙、丙双方结算时,沥青混凝土数量可采取按实计量或按图纸、定额计量的办法,其单价直接按合同结算价计算。
各种沥青混凝土预算价格见下表:
沥青混凝土预算价格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90年预算价(元) | 94年预算价(元) |
1 | 粗(中)粒式沥青碎石 | m3 | 219.33 | 212.63 |
2 | 粗(中)粒式沥青混凝土 | m3 | 198.08 | 492.99 |
3 | 细(砂)粒式沥青碎石 | m3 | 208.98 | 525.58 |
四、市政工程造价仍按甬建定[1999]28号文件及所附的费用计算程序表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