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建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甬计投[1999]310号
各县(市、区)城乡建委(建设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政府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第61号令《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特制订《宁波市建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建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政府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第61号令(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建设工程的建安工程竣工结算由施工单位根据竣工图纸、承包合同、工程造价的计划依据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并根据投资主体性质的不同,分政府参与投资项目和非政府参与投资项目进行分类审查管理。
政府参与投资建设的项目是指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拨(借)款,纳入地方财政管理用于基本建设的政府专项基金,地方财政基金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基金,上级补助的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资金,其他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资金和财政承诺还贷借款等参与投资建设的项目。
非政府参与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参与投资项目以外的其它各类投资主体投资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参与投资建设项目的建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管理。
(一)政府参与投贤项目的建安工程竣工结算,由建设单位自行审接;无自行审核资格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资询单位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及有关资料应当报市建筑工
程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造价处)审定。必要时,市造价处可以组织建设、设计、造价咨询等有关单位共同审查。
(二)提交市造价处审定的建安工程竣工结算应具备以下资料:
1、工程竣工报告和验收签证单;
2、竣工图;
3、设计变更联系单和现场工程更改签证单;
4、承包合同;
5、合同造价书及编制说明;
6、竣工结算造价书及编制说明;
7、建设单位提供实物结算清单;
8、一次性补充定额单价分析;
9、设备、无价材料价格清单;
10、建设单位或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意见书。
(三)市造价处在审定建安工程竣工结算时,根据需要可向编制单位和审核单位调阅以下资料:
1、工程量计算底稿;
2、单位工程工料分析汇总表;
3、施工组织设计;
4、设备、无价材料采购发票;
5、其他有关资料。
(四)市造价处审定每份建安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后,都应提出书面的审定意见,抄送有关部门。
(五)市造价处应加强对政府参与投资项目的全过程造价控制和管理。参加该类项目的扩初会审,对其工程造价提出审查意见,并参与工程招投标的评标工作。
(六)政府参与投资的建设项目,若其合同价采用一次性包干,其包干部分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的工程,以中标价格为基础;未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必须经过建设、施工单位双方有概预算编审资格的专业人员审核,并加盖概预算人员编审资格章,否则其包干内容无效。实行合同价包干的工程,必须充分考虑建设期的风险,并注明包干的内容范围。对于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设计变更、施工洽商,其内容涉及工程造价增减的,有关双方应及时办理鉴证手续并有概预算编审资格的人员签字;涉及补充定额性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补充定额报批手续。
三、非政府参资项目的建安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审查管理。
(一)非政府参与投资项目的建安工程竣工结算,由建设单位自行审核;无自行审核资格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应当报市造价处备案后,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非政府参资项目,其合同价采用一次性包干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施工洽商涉及造价增减的第二条第(六)款规定执行。
(二)送市造价处备案的建安工程竣工结算应具备以下资料:
1、施工单位编制的建安工程竣工结算造价书及编制说明;
2、建设单位或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后的建安工程竣工结算造价书及审核说明;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的签字单。
四、建设单位的自行审核资格是指建设单位具有相应专业概预算编审资格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取得《建设工程造价编审许可证》(《建设工程造价编审许可证》发行办法另行制定),具备项目的审查能力。
五、工程竣工验收并核定质量等级后,施工单位应当在二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提供建安工程竣工结算书。建设单位或被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自接到竣工结算之日起,二个月内审核完毕,并根据项目投资主体性质的类别分别报送市造价处审定或备案。市造价处接到须审定的建安工程竣工结算书后,在一个月内审定完毕。
六、建设单位在将竣工结算报送市造价处审定或备案的同时,另报送一份竣工结算给办理该项目招投标手续的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合同管理终止手续。
七、经审定或备案的建安工程竣工结算造价,承发包双方应在一个月内结清工程款项。竣工结算未经市造价处审定或备案以及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合同终结手续的工程,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结算手续,税务部门不予开具工程税务发票。
八、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接业务时,必须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
九、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咨询收费和市造价处的审定费用,应严格按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建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经济性、技术性十分强的工作。各审查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政策,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维护投资者和承包商的合法经济权益。市造价处应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概预算编审人员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考核管理工作,并不断完善自身队伍的建设,并加快应用电子计算机技术和积累工程造价的基础资料,提高我市工程造价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
十一、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海曙、江东、江北三区。所属各县(市)、镇海、北仑二区及大榭、北仑开发区、甬江新区、保税区的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规定。
十二、本规定由宁波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宁波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