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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定额解释和一次性补充定额技术咨询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24 录入人员:本站 浏览次数:1227次

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定额解释和一次性补充定额技术咨询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甬建价[2005]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服务社会,维护建设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准确合理地运用和完善现行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规范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的有关精神,现就本市建设各方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来本处进行工程定额解释和一次性补充定额技术咨询服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程定额解释接待服务
 
    1、工程定额解释系指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古建、园林、人防、劳务等工程定额和与之配套的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以及万元定额、工期定额、材料价格、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等有关问题的解释和答疑。
   
    2、市区(老三区)范围内的定额解释由本处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均无权对定额进行解释;各县(市)及鄞州、镇海、北仑三区和保税区、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景区范围内的定额解释由本处委托当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进行,如仍有疑问,可向本处反映。
 
    3、凡来人到本处询问定额事宜时,一律凭单位介绍信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接待,并随带相关资料,如问题涉及相关单位时,请相关各方会同参与。
 
    4、凡来函向本处咨询定额问题的,必须在信函上加盖造价工程师或概预算人员资格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回复。
 
    5、凡来电向本处咨询定额问题的,原则上不予答复。
 
    6、本处定额解释接待时间每周周二、周四两天,接待科室:定额价格科
 
    二、一次性补充定额技术咨询服务
 
    1、为简化审批程序,本处将原一次性补充定额的审批改为技术咨询服务。
 
    2、一次性补充定额应由工程施工企业根据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按照补充定额的编制原则进行编制;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同时还应将招标文件的规定作为编制依据。
 
    3、受理的一次性补充定额须附上补充定额分析表(见附表)及必要的基础资料(如设计要求、施工工艺、计算数据、编制依据等)。
 
    4、为确保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造价的确定与控制,要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在工程造价活动中产生的一次性补充定额,能及时报送我处进行技术咨询服务。
 
    5、一次性补充定额受理的方式和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方法按本处定额解释接待制度进行。
 
    6、凡属本市统一的补充定额,仍由本处负责编制地区性补充定额,报省造价总站批准后由本处负责发布、实施、解释和管理,本市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编制地区性补充定额。
 
    7、补充定额的编制原则如下:
(1)、补充定额的组成内容应与现行预算定额中同类分项工程相一致。
(2)、构成工程实体的主要材料的损耗率应符合现行预算定额规定;周转性材料的计算应与现行预算定额基本一致,并按措施性项目另列。
(3)、人工、机械消耗量的计算口径应与现行预算定额相统一。
(4)、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应与现行预算定额规定的基期价格相一致。
(5)、施工纪录、数据统计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附表:一次性补充定额分析表(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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